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怎么計算?計算標準是怎樣

導讀: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計算損失時可以扣除的利益有兩種,一是因標的物的毀損而發(fā)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應支出,即因損害事故的發(fā)生而免于支出的費用,如稅收等。這些不能計入賠償范圍。”這一規(guī)定表明了違約損害賠償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那么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怎么計算?計算標準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計算損失時可以扣除的利益有兩種,一是因標的物的毀損而發(fā)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應支出,即因損害事故的發(fā)生而免于支出的費用,如稅收等。這些不能計入賠償范圍。”這一規(guī)定表明了違約損害賠償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關于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怎么計算?計算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可得利益的數額或因一方違約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計算可得利益損失的方法來確定賠償責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精神,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違約造成對方可得利益損失時,應根據約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條件下所獲得利益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此種方法又可分為平均收益對比法和同類收益對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時間段的收益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應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潤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其可得利益損失。后者是指以同類合同、同時期內實際履行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同類企業(yè)在某個時期獲得的平均利潤,或以某項設備投入正常運行時所獲得的財產利益等作為參考標準,來確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
在可得利益的賠償額方面,應當采取如下幾個限制性規(guī)則:
可得利益不應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這一問題涉及以下幾方面:
(1)可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雙方訂立合同時而不是違約時。
(3)預見的內容是一個合理人可以預見到的損失即一般損失,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在特殊情況下產生的損失是特殊損失,這一損失只有在違約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能得到賠償。
(4)可預見性的舉證
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于社會一般人的,可以按違約方的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賠償范圍,但是特殊預見能力應該由守約方來舉證。
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守約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守約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應首先根據守約方采取減損行為時的情況加以判斷;其次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而不是拘泥于客觀結果。守約方為采取合理的減損措施支出的費用應由違約方全額承擔。
守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獲得利益時,其所能請求的實際賠償額為損失減去該利益的差額。計算損失時可以扣除的利益有兩種,一是因標的物的毀損而發(fā)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應支出,即因損害事故的發(fā)生而免于支出的費用,如稅收等。這些不能計入賠償范圍。
即守約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時,他應對由其自己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法院應在該范圍內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但是受損方的過失行為必須是損害發(fā)生或者擴大的共同原因。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一規(guī)定表明了違約損害賠償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盡管它沒有為當事人實際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當事人就會獲得的利益。因此,它屬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的范圍。確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確定可得利益賠償時,受害人不僅要證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而且要證明這些損失是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應當具有直接的因果聯(lián)系。
2、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旨在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而并不賠償其因從事一樁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損失,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損失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的。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帶來的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則是將全部風險轉嫁給違約方,使違約方實際上充當了非違約方的保險人,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