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

導讀:
具體的期待利益的確定準則正如上述所說,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對于應該如何賠償期待利益損失,解決合同期待利益的糾紛案件,都是相當重要的。遵守可預見規則的目的是“實現利益均衡,分擔風險,避免損害賠償的范圍無邊無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合同或法律沒有對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有具體詳細明確的規定,即使其有所規定,也是很難確定賠償范圍的。這也是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對期待利益賠償問題難以把握的原因所在。可預見規則為期待利益賠償范圍提供一個參照尺度,即期待利益賠償范圍應是在違約方“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范圍之內。那么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的期待利益的確定準則正如上述所說,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對于應該如何賠償期待利益損失,解決合同期待利益的糾紛案件,都是相當重要的。遵守可預見規則的目的是“實現利益均衡,分擔風險,避免損害賠償的范圍無邊無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合同或法律沒有對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有具體詳細明確的規定,即使其有所規定,也是很難確定賠償范圍的。這也是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對期待利益賠償問題難以把握的原因所在。可預見規則為期待利益賠償范圍提供一個參照尺度,即期待利益賠償范圍應是在違約方“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范圍之內。關于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的期待利益的確定準則
正如上述所說,如何具體確定期待利益,對于應該如何賠償期待利益損失,解決合同期待利益的糾紛案件,都是相當重要的。因此,在具體確定期待利益時,必須把握好兩個關鍵準則:1、遵守可預見規則。2、支持相當因果關系。
所謂可預見規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因就違約方在締約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預見范圍的損失則不予賠償”。遵守可預見規則的目的是“實現利益均衡,分擔風險,避免損害賠償的范圍無邊無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指的就是可預見規則。為什么要遵守可預見規則?這主要是因為:
(1)可預見規則表現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即法律的預見性。
法律的預見性指的是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之間要求一旦訂立合同,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可以預見到對方行為或結果,包括違約引起的法律后果。可預見規則恰恰體現這一點。只有遵守可預見規則,才能確定當事人能否預見其所應預見的風險。這是期待利益確定的一個重要環節。
(2)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當事人一旦訂立合同,雙方都應該共同遵守,非經對方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任意變更、解除合同和違反合同。而可預見規則的基本要求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將其所能預見到未來可能遭受的損失規定在合同中,一旦出現損失問題,守約方只能獲得違約方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違約方不能預見的,守約方無權要求賠償損失。否則,讓違約方對超出其預見能力范圍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則增加其交易成本。這就破壞當事人追求利益所依據的對等價關系,也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可見,可預見規則符合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可預見規則對于我國正亟待建立誠實信用觀念和社會信用體系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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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立賠償范圍的參照尺度
期待利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果合同或法律沒有對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有具體詳細明確的規定,即使其有所規定,也是很難確定賠償范圍的。這也是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對期待利益賠償問題難以把握的原因所在。可預見規則為期待利益賠償范圍提供一個參照尺度,即期待利益賠償范圍應是在違約方“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范圍之內。超出這個界限,違約方則不負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只有在已發生的損失是違約方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時,才能表示該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才能確立賠償責任。
什么是“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這就涉及如何判斷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是否預見的能力問題。判斷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根據違約方智力、教育、經歷、職業、身份等狀況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預見能力”。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當事人的職業以及相互的了解程度,來判斷違約方是否具有預見能力”。另外,大多數學者認為判斷違約方是否有預見能力,應以一個抽象的合理人處于違約方的地位上能否預見或應當預見,判斷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這種方法比較可行,但這只能作為一般的參照標準,不適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作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或之時一般應掌握與合同有關的信息,如對方的基本情況,標的物的種類、性質和用途,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的風險和利益等等信息,根據“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他們較之一般抽象的合理人對合同的風險應具有較高的預見能力。
2、支持相當因果關系
我國有關理論認為,違約賠償責任是否成立關鍵在于違約行為與其所造成的損失之問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有兩個層次,即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又稱哲學、自然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兩個因果關系都指的是兩個事物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但其重要的區別是:法律上的盟果關系須取決于法律政策取向或價值判斷,即其作用在于從純粹的事實原因中挑出在法律上有價值的原因,來判定在何等程度上是責任人負有責任。而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則不存在這方面要求。根據這一理論。我國法學界存在兩種因果關系說: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
(1)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當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我國司法實務界采用必然因果關系說。但這種學說存在不合理之處,即混淆了事實上因果關系與法律上因果關系。梁彗星先生認為,必然因果關系所強調的“客觀,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果關系,只能作為一種哲學上的思考,而不能作為法律上的學說。因為它違背了法律本質。即“法律的任務在于協調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官在裁判時,主要依據社會生活的共同準則,正義觀念以及善良風俗習慣和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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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當因果關系則認為,“如果某項事實僅于現實情形下發生該項結果,還不足以判斷有因果關系,必須在通常情形下,依社會一般見解亦認為有發生該結果之可能性,始得認為有因果關系,那些依人們日常生活經驗看來是偶然的條件行為則不是法律的原因”。
這恰恰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相反,它只要求法官判明原因事實和損害結果之間通常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強調所謂的客觀性或必然性。相當因果關系在肯定因果關系的客觀存在同時,又肯定法官可以有選擇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這并不意味著違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而且法律原因的確定都是以事實原因為基礎的,是具有客觀基礎的。
相當因果關系不為大多數學者接受,但至少可以闡述《合同法》第113條規定“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內涵——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是“可能的”,并非是客觀的、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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