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報價貨物損失的賠償如何確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中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是指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貨物、包裹、行李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照損失部分的實際價值賠償,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額的部分不予賠償。那么鐵路運輸報價貨物損失的賠償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中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是指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貨物、包裹、行李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照損失部分的實際價值賠償,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額的部分不予賠償。關于鐵路運輸報價貨物損失的賠償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中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是指保價運輸的貨物、包裹、行李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貨物、包裹、行李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照損失部分的實際價值賠償,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額的部分不予賠償。
如果損失是因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比照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不受保價額的限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