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也有許多人經過婚姻的短暫歡悅后感情卻破裂了,到離婚時又發現雙方對房子的分割很難達成一致,只好起訴到法院,將這個難題交給法官。女方提出,她應當分得房產的一半即30萬元。判決:法院認為周先生取得這套房屋的使用權是支付了對價的,原先投入的12萬元應當是周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應當先將這一部分去掉,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且他們是用夫妻共同的財產來購買的,因此應當將這套房子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各得一半,趙先生的父親沒有權利。現在岳先生和妻子鬧離婚了,女方要求對半分這套房子。關于當愛成往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上海,結婚沒有婚房是不可想象的。雖說最近房市沒前幾年那么景氣,但還是有不少人為了結婚而去買房,房產通常是普通家庭中最重要的資產。不過,也有許多人經過婚姻的短暫歡悅后感情卻破裂了,到離婚時又發現雙方對房子的分割很難達成一致,只好起訴到法院,將這個難題交給法官。我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和上海地區法院的普遍做法寫成此文,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我要強調的是,法律實務中出現的情況相當復雜,以下只是比較典型的幾類案件,難以面面俱到。
一、婚前購買婚后出售的歸購買一方
案例:羅先生結婚前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價值48萬元的房子,結婚后又買了一套80萬元的房子,由于房價上漲,他就將第一套房以65萬元賣出去了。后來,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離婚,將他告到法院去了,女方要求分割第二套房屋,還提出由于羅先生婚前買的第一套房增值了17萬元,而這17萬元是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增加的,所以她也應當分其中的一半即8.5萬元。
判決:法院認為羅先生的第一套房是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屬于個人財產,后來由于房價上漲將房屋出售得的17萬元,這部分錢是第一套房的產生的增值,也是個人財產,因此女方要求分得8.5萬元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第一套房是婚前購買婚后賣出的,財產的形態雖然變了但性質沒變,再說增值部分又不是他們夫妻通過共同的投資增值的,只是市場發生了變化,所以仍是羅先生的個人財產。
二、售后公房看對價
案例一:劉女士的先生以前是郵電局的,婚前由單位分給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九一年他們結了婚,后來又一同將產權買了下來。最近,由于先生有了外遇,兩人準備離婚,可先生不同意分割這套房子,認為這是婚前單位分給他個人的,雖然后來用雙方的共同財產買下了產權,但因為買的是公房,出的錢也很少,所以劉女士無權分割。
判決:法院認為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男方取得這套房子時并沒有支付對價而是單位分配的,而且購買產權時又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分得一半。
案例二:周先生在婚前用自己12萬元積蓄通過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一套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后他和妻子又付了3萬元將產權買下來,最近兩個人準備離婚,這套房子的市值已漲到60萬元了。女方提出,她應當分得房產的一半即30萬元。周先生不同意。
判決:法院認為周先生取得這套房屋的使用權是支付了對價的,原先投入的12萬元應當是周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因此應當先將這一部分去掉,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因此,周先生應分得12+(60-12)/2=36萬元,女方應分得(60-12)/2=24萬元。
案例三:趙先生的房子原來是以趙先生父親的名字承租的公房,后來趙先生結婚后與妻子用兩人的工資將產權買了下來,現在他們要離婚了,趙先生認為這套房子原來是他父親名下的,所以應當有他父親的份額,但他的妻子不同意這種分法。
判決:法院認為趙先生及妻子在購買公房產權時,趙的父親并沒有表示公房的使用權是送給趙先生個人的,也沒有表示要保留,所以推定趙的父親已將公房的使用權贈送給了他們夫妻二人。而且他們是用夫妻共同的財產來購買的,因此應當將這套房子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各得一半,趙先生的父親沒有權利。
三、有父母出資看約定
案例一:岳先生結婚后買了一套100萬元的房子,因為積蓄不多,他的父母“贊助”了30萬元,父母當時也沒有說這筆錢是借還是送給他的。現在岳先生和妻子鬧離婚了,女方要求對半分這套房子。
判決:法院認為這30萬元是在岳先生婚后給予的,又沒有明確是借還是送,所以推定這筆錢是對岳先生夫妻二人的贈予,女方有權分得房子的一半。
律師:如果這30萬元是在岳先生婚前而不是在婚后“贊助”的,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應推定為是對岳先生個人的贈予,屬于岳先生個人的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先將這一部分減去,余額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岳先生與父母就這30萬元訂立過協議,表明是向父母的借款的話,那么離婚時應當先將這一部分劃出來作為其父母的財產,余額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二:鄭先生結婚后,由于收入不多,一直與父母住在一起。后來由他的父母出資買了一套120萬元的房屋讓他們夫妻居住,產證辦在鄭先生一個人名下。現在鄭先生準備和妻子離婚,女方提出要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是在婚后購買的所以她應當得到一半產權,但[page]鄭先生不同意。
判決:法院認為這套房子是鄭先生的父母出資購買的,鄭先生及妻子并沒有出資,產證又是辦在鄭先生一個人的名下,所以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是鄭先生的父母對鄭先生個人的贈予,是鄭先生的個人財產,不能將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如果這套房子是鄭先生父母出資,但產證辦在女方一個人的名下,除非與女方有過書面約定是送給鄭先生一個人的,否則應當認為這是鄭先生父母贈送給他們夫妻二人的,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婚前買房婚后還貸歸購買方
案例一:錢先生婚前用自己的積蓄45萬元,加上銀行貸款65萬元,買了一套價值110萬元的房子,產權人為錢先生一個人。婚后他與妻子共同還銀行貸款,在婚姻期間一共還了12萬元本金和利息。現在他們準備離婚,房子已漲到150萬元了。女方提出她應當分得房子的一半即75萬元。錢先生不同意。
判決:法院認為這套房子是錢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積蓄和銀行貸款購買的,所以屬于錢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不應當有產權。但是由于在婚姻持續期間歸還的12萬元銀行貸款是用兩人的共同財產歸還的,所以這12萬元中有女方的部分,錢先生應當向女方支付6萬元。房子的增值部分也與女方無關。
案例二:孫先生婚前用自己的積蓄30萬元,女方又拿出20萬元,加上銀行貸款50萬元購買了一套100萬元的房子,產證辦在孫先生一個人名下。他們還就各自出資情況訂立了一份協議。此后,婚姻期間又共同歸還了銀行貸款10萬元。現在他們鬧離婚了,而房子已漲到130萬元。女方認為她應當分得一半即65萬元,孫先生不同意。
判決:法院認為房子是孫先生在婚前購買的,產證也是在孫先生一個人的名下,所以產權是孫先生一個人的。女方出資的20萬元應當作為孫先生個人的借款,這部分借款應當由孫先生償還。在婚姻期間共同歸還的貸款10萬元,其中也有女方的一半,所以孫先生應當向女方支付20+5=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