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做低價避稅會產生哪些風險

導讀:
2009年12月13日,虞女士通過中介與賣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虞女士出價48萬元購買賣方的房產,由中介提供中介服務,買賣雙方委托中介進行網簽、備案及政府規定的相互過戶手續。由于房屋總價高,在二手房買賣中,要交的稅款數額也比較大,因而,在現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做低房屋總價以逃稅的現象是相當普遍的。那么二手房做低價避稅會產生哪些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12月13日,虞女士通過中介與賣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虞女士出價48萬元購買賣方的房產,由中介提供中介服務,買賣雙方委托中介進行網簽、備案及政府規定的相互過戶手續。由于房屋總價高,在二手房買賣中,要交的稅款數額也比較大,因而,在現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做低房屋總價以逃稅的現象是相當普遍的。關于二手房做低價避稅會產生哪些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案例:
近日,蘇州中院二審調解了一起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糾紛,中介和買方為了達到少交稅的目的做陰陽合同,結果買方虞女士為此與中介產生了糾紛。
2009年12月13日,虞女士通過中介與賣方達成協議,約定由虞女士出價48萬元購買賣方的房產,由中介提供中介服務,買賣雙方委托中介進行網簽、備案及政府規定的相互過戶手續。在網簽的存量房買賣契約上,房屋的價款為28萬元,房產部門對該套房產的估價為460462元,最終稅務部門出具了28萬元的房產發票,但仍按照評估價460462元為基數征收了相關稅費。虞女士認為,中介建議將總價做低到28萬元,認為可以少交部分稅款,所以將網簽契約價做低,但是事與愿違,由于房產的評估價為460462元,最終不但沒有少交稅,反而將來虞女士再將房屋賣出時可能要多交稅,原因是稅務部門出具了28萬元的房產發票,將來賣出房屋時,在計算所得稅和營業稅的應納稅額時,虞女士可以扣除的房屋買入價就是28萬元,而不是現在實際付出的48萬元。中介稱,在二手房買賣中,稅務部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以網簽契約價和房屋評估價二者取高計算,中介也將這個情況告知過虞女士。庭審中,經法官居中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本案調解結案。[page]
法官提醒:
房屋買賣對于每一個家庭來說都是重大事項。由于房屋總價高,在二手房買賣中,要交的稅款數額也比較大,因而,在現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做低房屋總價以逃稅的現象是相當普遍的。為此,房產交易和稅務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在二手房買賣中,對標的房屋進行估價,交易雙方網簽契約約定的房價和估價不一致時,取高計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等稅費。而稅務部門出具的房產發票是以網簽契約約定的房價為準的,這個房產發票價格也就是房產和稅務部門認可的房屋買入價,發票由買方取得并持有。做低總價對買賣雙方都有風險,對于買方來說,將來再賣出該套房屋時,其持有的房產發票可以在計算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依法扣除,因此,做低房屋總價總會導致發票上的價格偏低,將來賣房時可以扣除的數額偏少,要交的稅款相應的就多;對于賣方來說,網簽備案的契約是房產和稅務部門認可的,效力比雙方私下約定的高,因此,如果做低總價,買方最后主張按做低后的價格,也就是網簽契約約定的價格進行交易,那么賣方就存在只能按做低后的總價賣出房屋的風險。[page]
相關知識: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為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