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麥面中介方能否賺取差價利益

導讀:
因認為中介公司賺取差價,買房人邵先生將北京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雙倍退賠房屋差價款共計7萬元,并返還多收的代理費等費用。邵先生向法院起訴稱,2004年11月25日,邵先生與房產中介簽訂了一份購房委托合同,購買位于朝陽區福怡苑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房屋價格是48.5萬元。但房產中介僅向董先生支付了45萬元賣房款。庭上,賣房人董先生作證稱,當初賣房時一直沒跟買家見過面,直到事后偶然的機會兩人認識,才知道房產中介從中吃了3.5萬元的差價。房產中介的代理人則表示,在董先生和他們簽訂的房屋委托代賣協議中規定,房產中介可代理溢價出售,溢價部分歸中大恒基所有。那么房屋麥面中介方能否賺取差價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認為中介公司賺取差價,買房人邵先生將北京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雙倍退賠房屋差價款共計7萬元,并返還多收的代理費等費用。邵先生向法院起訴稱,2004年11月25日,邵先生與房產中介簽訂了一份購房委托合同,購買位于朝陽區福怡苑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房屋價格是48.5萬元。但房產中介僅向董先生支付了45萬元賣房款。庭上,賣房人董先生作證稱,當初賣房時一直沒跟買家見過面,直到事后偶然的機會兩人認識,才知道房產中介從中吃了3.5萬元的差價。房產中介的代理人則表示,在董先生和他們簽訂的房屋委托代賣協議中規定,房產中介可代理溢價出售,溢價部分歸中大恒基所有。關于房屋麥面中介方能否賺取差價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認為中介公司賺取差價,買房人邵先生將北京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雙倍退賠房屋差價款共計7萬元,并返還多收的代理費等費用。今天(5月20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賣房人董先生親自出庭為買房人邵先生作證。
邵先生向法院起訴稱,2004年11月25日,邵先生與房產中介簽訂了一份購房委托合同,購買位于朝陽區福怡苑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房屋價格是48.5萬元。但在2006年底,他偶然通過朋友認識董先生后,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屋正是董先生的。但房產中介僅向董先生支付了45萬元賣房款。
邵先生認為,被告將差價據為己有,已構成欺詐,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其“不賺差價,如有違規,愿按消法雙倍退賠差價”的承諾向他雙倍退賠差價。另外,契稅、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均應按照45萬元的基數計算,所以應返還多收取的費用。
房產中介的代理人表示,48.5萬元是當時雙方都認可的價格,合同簽訂至今已經3年多了,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的訴訟時效。另外,“不賺差價”的承諾是在2006年相關規定出臺后,多家中介公司聯合作出的,并不具備追溯力。
庭上,賣房人董先生作證稱,當初賣房時一直沒跟買家見過面,直到事后偶然的機會兩人認識,才知道房產中介從中吃了3.5萬元的差價。
房產中介的代理人則表示,在董先生和他們簽訂的房屋委托代賣協議中規定,房產中介可代理溢價出售,溢價部分歸中大恒基所有。據此,他們從中賺取差價并無問題。但邵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房產中介是房地產經紀公司,溢價出售房屋不是經紀公司允許的服務范圍,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董先生則表示,當初簽訂委托合同時,他并沒有注意到該條款,所以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