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炒房客設合同陷阱騙代理

導讀:
炒房客設合同陷阱騙代理 規避限購歪招不可取新政疊加效果下,炒房客由于炒房風險增大,不愿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潮開始顯現。合同簽訂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因約定不明,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因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魏某應在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后,將剩余房款支付給李先生。“當炒房客將房屋轉賣他人時,炒房客形式上只是代理原業主出售,一旦發生糾紛,新買房人可能主張原業主與炒房客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若發生訴訟,原業主將被直接列為被告。那么二手房炒房客設合同陷阱騙代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炒房客設合同陷阱騙代理 規避限購歪招不可取新政疊加效果下,炒房客由于炒房風險增大,不愿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潮開始顯現。合同簽訂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因約定不明,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因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魏某應在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后,將剩余房款支付給李先生。“當炒房客將房屋轉賣他人時,炒房客形式上只是代理原業主出售,一旦發生糾紛,新買房人可能主張原業主與炒房客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若發生訴訟,原業主將被直接列為被告。關于二手房炒房客設合同陷阱騙代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炒房客設合同陷阱騙代理 規避限購歪招不可取
新政疊加效果下,炒房客由于炒房風險增大,不愿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潮開始顯現。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市一中院”)調研顯示,在該院近期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買房人違約的案件量明顯增多,其中不乏炒房客因房產新政頒布后炒房風險增大,不愿繼續履行合同而違約的案件。為此,法院及法律專家提示,購房者在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不要貪圖支付全款而大幅降低報價,更需留意買賣合同中的公證條款,不給炒房客留下進一步炒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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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倆揭秘:看似增補公證條款實為騙取房屋代理權
案件回放:李先生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要出售,去年其通過某房產中介與魏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150萬元,魏某應在簽訂合同時支付定金5萬元并于4月15日前支付房款85萬元;雙方于簽訂合同兩個月內辦理房產公證手續,魏某于公證當日支付剩余房款60萬元后,李先生將房屋及房產證、公證書原件交付給魏某,所有稅費由魏某承擔。合同簽訂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萬元。雙方隨后通過某房產中介協商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但后來雙方就委托公證范本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未能辦理公證手續,并引發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因約定不明,導致合同未能繼續履行。魏某與李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買賣行為在雙方之間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是否進行委托公證并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在合同未明確約定公證委托具體事項的前提下,魏某要求李先生出具合法并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公證委托書的請求缺乏依據。因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魏某應在雙方自行辦理過戶手續后,將剩余房款支付給李先生。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這起看似簡單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實則背后隱藏著炒房客以買房自住之名投機炒房的玄機。”市一中院辦理相關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為規避買賣房屋的相關稅費,炒房客不辦理過戶手續,并在簽訂植入特別條款的買賣合同后,要求房主到公證處辦理房屋所有權和房屋買賣過戶等事項的委托公證書。“如果這時房主發現遭炒房客算計而不愿履行合同,炒房客便會要求房主賠償違約金,如果沒發現,那么自己的伎倆便蒙混過關。”上述法官表示,這種操作方法的實質是炒房客低買高賣,以較少資金換取較大回報,同時還能規避樓市新政對個人新購房屋套數的限制,并規避營業稅等交易成本。
風險暗藏:炒房客多次轉賣賣主恐“被”被告
“很多賣方最終無辜被牽連,主要是由于‘只要是買家把房款給我,他是不是要倒賣跟我都沒關系’的心態。”市一中院參與此次調研的李惟一告訴記者,實際上,遇到炒房客,不管對賣房業主還是下一個買房人來說都有巨大安全隱患。
“當炒房客將房屋轉賣他人時,炒房客形式上只是代理原業主出售,一旦發生糾紛,新買房人可能主張原業主與炒房客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若發生訴訟,原業主將被直接列為被告。”李惟一表示,由于原業主已將房屋交付炒房客并取得價款,實際占有人和使用人已隨之轉變,炒房客再行轉賣甚至進行多次轉賣,產生糾紛后,新的買房人會要求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原業主交付房屋,原業主必將承擔一房二賣甚至一房多賣的法律責任;更有甚者,若炒房客未向原業主支付全部房款,一旦其將房屋轉售后卷款逃走,后果更不堪設想。
此外,對新的買房人來說,買房遇到炒房客也有較大弊端。首先,以不滿五年的普通住宅為例,按照交易習慣,二手房交易的營業稅一般約定由買房人承擔,炒房客從原房主處購買時應按照房價款差額征收營業稅,炒房客再次轉讓給新的買房人應再次按差額收取營業稅,但因炒房客不辦理過戶和交稅,所以新的買房人是按照原房主購房價款為基準計算營業稅,炒房客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大部分稅費轉嫁給新的買房人;若遇到炒房客一房多賣,則買房人難以順利取得房屋。
商報提示:留意買賣合同切勿留下炒作空間
法官提醒,業主在賣房時對一些問題多加注意,能大大降低遇到炒房客的風險。首先,選擇正規中介機構提供居間服務;其次,應以正常市場價出售房屋,炒房客一般會選取面積較小、總價較低的房屋進行買賣,并以短期內支付全款等理由壓低房價,因此業主應以正常市場價出售房屋,不要貪圖買房人能夠短期支付全款而過分降低價格;第三,留意買賣合同中的公證條款。賣房時若見到合同中有公證條款的一定要多加小心,最好不寫公證條款,或將公證內容在合同中明確,不要給炒房客留下進一步炒作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