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誤讀了“遲延履行違約金”

導讀:
所謂“遲延履行”違約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合同違約金。”二、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非“補償性違約金”。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全部損失。該條第三款專門作出特別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須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應當解釋為針對遲延履行的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那么請不要誤讀了“遲延履行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遲延履行”違約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合同違約金。”二、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非“補償性違約金”。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全部損失。該條第三款專門作出特別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須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應當解釋為針對遲延履行的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關于請不要誤讀了“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事實 :
張某 2003年 1月 30日與某開發商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于 2003年 6月 3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張某。如逾期交付商品房超過 30日,張某有權向開發商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應交付商品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并且開發商還應當向張某支付日萬分之五的遲延交房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張某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購房款 51萬元,但是開發商至今始終未向張某交付商品房。經張某多次交涉未果。
2004年 10月 30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支付遲延交房違約利息 36234元和遲延交房違約金 127108元,并且繼續履行合同。
開發商答辯認為,本案合同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張某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據《合同法》第 114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此案經調解結案,開發商一次性向張某賠償 12萬元。
律師評析 :
一、本案張某主張的違約金系“遲延履行”違約金,而非一般違約金。
所謂“遲延履行”違約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合同違約金。
所謂一般違約金是指除“遲延履行”違約金外,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應承擔的違約金。
《合同法》第 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非“補償性違約金”。
所謂“補償性”違約金是指依據《合同法》第 113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補償性”違約金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如果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損失,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依據公平原則對違約金數額適當調整。
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全部損失。根據《合同法》第 114條第 3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即屬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不以違約損失為前提,有損失的,除支付違約金外,損失另行賠償;沒有損失的,違約金照付不誤。
三、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與實際損失無關,人民法院不能根據實際損失來調整違約金的數額。
合同法第 114條規定了合同違約金的法律制度。從其邏輯關系來看,是以補償性違約金為原則,以懲罰性違約金為例外的。該條第三款專門作出特別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一規定直接可以顯示出,懲罰性違約金絕非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債權人除可以請求違約金外,還可請求本來的約定給付(繼續履行債務)或代替給付的損失賠償(填補賠償)。須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應當解釋為針對遲延履行的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法律在這里允許懲罰性違約金。
因而在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在享有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的同時,還可以主張履行請求權,如果因債務遲延履行受到損害,則仍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遲延賠償)。因此,就懲罰性違約金而言,由于并非為損失賠償,所以違約金的發生不以損失的發生為必要,無需舉證損失。更不能依據實際損失的多少,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調整。
所以,律師認為張某主張的遲延交房違約利息和遲延交房違約金,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