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期待利益損失的認定

導讀:
因房屋增值空間巨大,少數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慮,惡意違約,然后再以更高的價格與他人成交或據為己有。即出賣方在簽訂合同時更能準確預見違約對雙方產生的損失后果。同時,其還另存在隱形損失,即如果其需要另行購買相同標的物,往往未必能享受到相同的優惠,而是需要花去高于優惠價的市場價。那么房屋買賣合同期待利益損失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房屋增值空間巨大,少數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慮,惡意違約,然后再以更高的價格與他人成交或據為己有。即出賣方在簽訂合同時更能準確預見違約對雙方產生的損失后果。同時,其還另存在隱形損失,即如果其需要另行購買相同標的物,往往未必能享受到相同的優惠,而是需要花去高于優惠價的市場價。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期待利益損失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而有權期待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的權益,通常表現為當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時本來可以獲得的利益。目前,我國合同法在對期待利益損失予以認可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限制,即期待利益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確定期待利益損失時,需把握三點:
1、期待利益的依據必須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2、期待利益損失系因違約方的違約造成的損失;
3、期待利益損失為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合同中期待利益損失的計算
在確定原告存在期待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何計算期待利益損失?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交易日趨活躍,商品房成交量和成交價節節攀升。尤其是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房價在短時間內成倍增漲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房屋增值空間巨大,少數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慮,惡意違約,然后再以更高的價格與他人成交或據為己有。這種行為必然會給誠信守約方造成嚴重損失,如果法律不對守約方予以充分保護,則可能導致人們誤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成本低廉而盲目追求利益至上,對社會產生不安定因素。由于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得較為原則,因此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
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在房價快速上漲時期,如果按資金占用損失計算,即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守約方的損失,資金利息損失必然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而違約方則可以從中獲取較大利益,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從而可能出現鼓勵違約行為的負面價值導向,采用此種方法計算損失有違法律的基本原則,應予糾正。
為最大限度減少違約獲利現象的發生,倡導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采用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并同時提出解除合同時的房屋市場價值與購買成本之間的差額來確定損失賠償額較為公平合理。
三、房屋買賣合同中優惠價款的期待利益損失
在買賣合同中,對于一些大額資金的買賣,出賣人出于銷售業務及時完成、大額資金迅速回籠等目的,往往與買受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優惠條款,即,買受人只要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相當數額的資金,就會享受比原市場價格較低的優惠價。這種銷售模式在商品房銷售中尤為普遍。當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約不交房,導致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優惠后購房款的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優惠差價構成買受人的期待利益。
1、從履行利益而言,如果雙方履行了買賣合同,購買方享受打折后的優惠價款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購買者而言減少了成本,同時因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故而優惠價款數額是明確的。
2、從預見時間而言,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特別是房地產銷售一方均預見到該項利益。其作出優惠條件以及優惠的內容,是建立在已有深入、詳盡的認識和充分分析的基礎上。即出賣方在簽訂合同時更能準確預見違約對雙方產生的損失后果。
3、對于買受人而言,合同履行前的常態是擁有用于購買標的物的人民幣,在其支付了人民幣卻未得到標的物,其明顯損失是已付貨款的利息。同時,其還另存在隱形損失,即如果其需要另行購買相同標的物,往往未必能享受到相同的優惠,而是需要花去高于優惠價的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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