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3萬拆遷款狀告父母的拆遷分配糾紛

導讀:
1996年,楊某夫婦將此住房交給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權仍屬楊某。2010年3月,因拆遷征地,被告楊某強在兒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政府簽訂了《拆遷私房協議》,同年3月下旬將本屬于楊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遷補償款領走。女兒出嫁后,楊某仍和他們在一起。房屋拆遷補償款一共是53186元,他們給了楊某21600元,已經遠遠超出應得份額,堅決不再給楊某夫婦支付一分錢補償款。柯某珍因此反悔,不愿再給楊某夫婦4000元。楊某、燕某夫婦為此將父母告上了法庭。那么為3萬拆遷款狀告父母的拆遷分配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6年,楊某夫婦將此住房交給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權仍屬楊某。2010年3月,因拆遷征地,被告楊某強在兒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政府簽訂了《拆遷私房協議》,同年3月下旬將本屬于楊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遷補償款領走。女兒出嫁后,楊某仍和他們在一起。房屋拆遷補償款一共是53186元,他們給了楊某21600元,已經遠遠超出應得份額,堅決不再給楊某夫婦支付一分錢補償款。柯某珍因此反悔,不愿再給楊某夫婦4000元。楊某、燕某夫婦為此將父母告上了法庭。關于為3萬拆遷款狀告父母的拆遷分配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子共同修建或父母獨資修建房屋,土地等相關證件上是兒子的姓名,房屋的所有權到底屬于誰?如果政府拆遷,補償款該誰領取?在征地拆遷已經超過6000戶的安縣,由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判決的這起財產返還案引起廣泛關注。
兒子兒媳:要求返還拆遷補償款
原告楊某、燕某是安縣某鎮人,年逾古稀的被告楊某強和柯某珍是楊某的親生父母。
2010年12月初,楊某、燕某聘請律師,將楊某強和柯某珍告上安縣法院,要求返還拆遷補償款。他們在法庭上稱,楊某1987年修建了住房,并于1991年3月取得了宅基地批準手續。1996年,楊某夫婦將此住房交給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權仍屬楊某。
2010年3月,因拆遷征地,被告楊某強在兒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政府簽訂了《拆遷私房協議》,同年3月下旬將本屬于楊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遷補償款領走。后被告僅給原告返還21600元,稱拿到貨幣安置款后,再將余額返還,但被告領取貨幣安置款后,至今未返還余額。
楊某、燕某認為,被拆遷房子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戶名是自己的,且是在自己分得的老房子的基礎上修建的,是自己的地基,自己出的錢、出的力,二被告只是出了一點力,故拆遷款也應該屬于二原告。
父母:他們所得已遠超應得份額
兩被告沒有請律師。他們在庭上答辯稱,他們老兩口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大兒子結婚后,他們將老房子分成了三份,大兒子一份,他們一份,小兒子楊某一份。當時女兒、楊某都沒結婚,一起共同生活。女兒出嫁后,楊某仍和他們在一起。
1991年修建被政府拆遷的這套房屋時,被告將屬于他們的那一份老房子賣給了大兒子,賣房子所得的錢和屬于他們的積蓄全部修建了房屋。原告楊某當時在外面當學徒,沒有什么收入,只是回家出了一些力。房子修好辦證時,他們想房子遲早要留給楊某,就將集體土地使用證辦在了楊某的名下。
房子修好三年后,楊某才結婚娶妻。婚后,楊某夫婦和他們共同生活,兩間寢室,他們和楊某夫婦各一間,堂屋、廚房等公用。
1995年,楊某在外面修建住房后,就搬出去住了,那間寢室一直鎖著。十多年來,他們對老房子維護、翻修,5 12地震后,又用國家補助款修建了幾十個平方的房子。拆遷協議上的拆遷面積是151.96平米,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證上的建筑占地只有92.62平米。房屋拆遷補償款一共是53186元,他們給了楊某21600元,已經遠遠超出應得份額,堅決不再給楊某夫婦支付一分錢補償款。[page]
插曲:形成協議后為4000元反悔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出示了一份由某鎮調解部門和某村組干部組織雙方當事人形成的一份調解筆錄。調解筆錄顯示,雙方在2010年11月30日已經達成協議,由楊某強、柯某珍給大兒子拿1000元,給小兒子楊某夫婦拿4000元,其余貨幣安置款由楊某強、柯某珍自己管理。
既然協議已經形成,為何后來又鬧上了法庭呢?原因是協議形成,雙方簽字后,兒媳燕某和公婆柯某珍出門就發生抓扯。柯某珍因此反悔,不愿再給楊某夫婦4000元。楊某、燕某夫婦為此將父母告上了法庭。
證言:舊宅基地補償款應屬被告
庭審中,法官出示了一份由某村會計、某鎮房屋土地使用登記人員鄭毅的證詞,證明在修建該拆遷房時,楊某才17歲,房屋是父母出資修建的;楊某結婚后,村上是看在老房子父母在居住,才重新給楊某批了宅基地,新批宅基地修建的房子,也在拆遷中獲得了補償款。按政策規定,一個人不應該有兩處宅基地。故舊宅基地應該屬于被告的。
判決:出資不明應等分,一審駁回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強、柯某珍1985年組織兒女分家后,原告楊某、被告楊某強、柯某珍一直共同生活到1994年楊某結婚,故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與支出均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的收入與支出。本案中的拆遷房,雖然是在楊某所分得的老房子的地基上重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也辦在楊某名下,但本案的補償款56456元是對該房屋拆遷的補償,不是對集體土地使用用地的補償。該拆遷房屋的所有權實際是屬于三人共同共有。
5 12大地震后,用國家補償款對房屋的新建部分也應認定為屬于三人共同共有。在個人出資不明的情況下,按照共有的財產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的原則處理。原告楊某應該分得房屋拆遷補償款18819元。楊某已獲得21600元的拆遷補償款,已超出了其應當分得的份額,故二原告還要求二被告返還拆遷款34016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強、柯某珍現已經是74歲和68歲的老人,兩原告作為兩位老人的兒子、媳婦,在兩位老人未向其主張贍養費的情況下,反而在本院多次釋明及勸導下,堅決要求父母返還自己不該得到的房屋拆遷款,更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該案經反復調解無效,法院3月初作出駁回原告楊某夫婦的訴訟請求,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楊某夫婦不服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