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助可否附加合同成立條件

導讀: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包括捐資助學在內的慈善捐助屬于特殊的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慈善捐助作為贈與的一種特殊形式,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附條件的,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應得到雙方的尊重和遵守。因此,如果要求受助大學生回捐,所附加的條件并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也符合我國愛心傳遞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是完全可行的。那么慈善捐助可否附加合同成立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包括捐資助學在內的慈善捐助屬于特殊的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慈善捐助作為贈與的一種特殊形式,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附條件的,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應得到雙方的尊重和遵守。因此,如果要求受助大學生回捐,所附加的條件并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也符合我國愛心傳遞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是完全可行的。關于慈善捐助可否附加合同成立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包括捐資助學在內的慈善捐助屬于特殊的贈與行為。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贈與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贈與必須有特定的對象,是贈與人與特定受贈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如果僅有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受贈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而慈善捐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或資助不特定的社會成員,而無償地向公益性社團法人和事業法人或代表受資助不特定人利益的臨時機構捐贈資金或實物的行為。由于慈善捐助針對的是不特定人,因此與一般的贈與行為不同,屬于特殊的贈與行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慈善捐助作為贈與的一種特殊形式,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附條件的,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應得到雙方的尊重和遵守。即使捐助雙方并沒有明確的附條件約定,但根據捐助行為的性質,雙方之間亦存在隱性的條件,如助學捐助,捐助人的目的無疑是要求善款要用于完成學業而不能用作投資等,對此,捐助人有權請求受助人實現或請求有關慈善機構督促受助人實現其捐助的目的。
因此,如果要求受助大學生回捐,所附加的條件并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也符合我國愛心傳遞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是完全可行的。
而企業家與貧困大學生結成幫扶對子,即“一對一”、“面對面”式的慈善捐助,屬于典型的贈與行為,捐助方完全可以附加條件,要求貧困大學生寫信或打電話匯報學習生活情況,以保證善款不被挪作他用。當貧困大學生不履行這些義務時,捐助人不僅可以終止繼續捐助的行為,還可以撤銷此前的捐助。
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糾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