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合同成立的條件

導讀: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司法實踐中,在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財產取得時間。那么婚前財產合同成立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司法實踐中,在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財產取得時間。關于婚前財產合同成立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前財產協議成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據此,依法成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后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后簽署的協議為準。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情況下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與配偶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為由對第三方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非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則該約定對債權人有約束力;該債務可以視為直接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應當就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的事實進行舉證。
司法實踐中,在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判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財產取得時間。對于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貴重物品,在無法舉證證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兩種例外情況的情況下,就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簽署婚前協議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簽婚前協議的另一目的,就是約定在長久的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希望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收入。
二、婚前財產協議是否必須進行公證
1、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2、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3、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