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前財產合同范本

導讀:
以上一方所得財產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甲方:乙方:二、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1、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家庭條件差距懸殊的婚姻不在少數,這其中不乏摻著虛情假意想要謀取對方財產的人存在,為了避免以后賠了夫人又折兵,這時就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所以,如果情侶在婚前購買了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最好辦理一下婚前財產公證。那么涉外婚前財產合同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上一方所得財產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甲方:乙方:二、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1、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家庭條件差距懸殊的婚姻不在少數,這其中不乏摻著虛情假意想要謀取對方財產的人存在,為了避免以后賠了夫人又折兵,這時就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所以,如果情侶在婚前購買了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最好辦理一下婚前財產公證。關于涉外婚前財產合同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涉外婚前財產協議范本
甲方(男方):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女方):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鑒于甲乙雙方經多年相識相戀,并打算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也為明確婚前及婚后雙方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債權債務承擔以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聯的事務,現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供共同遵守:
甲乙雙方在此鄭重聲明,雙方自愿平等協商達成本協議,雙方均已知曉并明確了解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或者壓力。本協議是雙方基于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雙方的自由意志對雙方的婚前及婚后財產歸屬等事宜所作出的約定。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是否最終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對上述財產要求分割。
截止到本協議簽訂時止,甲方名下的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注明:本協議簽訂后,雙方結婚前,甲方增加的婚前財產將以補充清單形式列明,作為本協議的附加條款):
1、不動產名稱:
2、動產:
3、公司股份:
4、股票基金:
5、銀行存款:
6、其他財產:
截止到本協議簽訂時止,乙方名下的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注明:本協議簽訂后,雙方結婚前,乙方增加的婚前財產將以補充清單形式列明,作為本協議的附加條款):
1、不動產名稱:
2、動產:
3、公司股份:
4、股票基金:
5、銀行存款:
6、其他財產:
二、甲乙雙方同意,在婚后雙方實行財產分別歸屬制,即婚后雙方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取得的不動產、動產等均各自所有。以上一方所得財產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
三、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甲乙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任何一方在雙方婚后借債,其均有義務向相應的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約定制的內容,明確告知該債權人,所欠的債務均由借款人個人承擔,與另一方配偶無關,配偶對此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四、甲乙雙方今后所生子女的各項開支均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的承擔數額或者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另行進行書面約定,該項約定作為本協議附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為保證甲乙雙方婚后共同生活中的生活或者經營花銷,甲乙雙方同意,雙方在婚后可另行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歸屬、使用等事宜進行書面約定,該約定可作為本協議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甲乙雙方均已知曉本協議名稱雖為婚前財產協議,但不影響該協議中關于婚后財產處理以及子女撫養等約定的內容的法律效力。
七、若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出現糾紛,經雙方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二、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
1、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家庭條件差距懸殊的婚姻不在少數,這其中不乏摻著虛情假意想要謀取對方財產的人存在,為了避免以后賠了夫人又折兵,這時就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2、再婚者
多數再婚者在再婚之前都會有自己的積蓄,可能是存款,也可能是房屋、車子等價值較高的資產,為了避免之后產生財產糾紛,雙方或擁有更多資產的一方在婚前就應當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3、戀愛期間欲買房的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買房之后再準備結婚,這已經成為大多數年輕情侶的選擇,而且也時常有人將房產只登記在其中一方的名下,結果等到感情出了問題就引發了糾紛。所以,如果情侶在婚前購買了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最好辦理一下婚前財產公證。
4、一方或者雙方負有婚前債務
若夫妻中的一方或者雙方若在婚前負有債務,那么結婚之后,無債務的一方就很難避免不被有債務的一方所牽連,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這類人在婚前就應該進行財產公證。
三、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擁有的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要分割財產,個人婚前財產仍屬于個人所有。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
有的夫妻在結婚前也許并不具備購買新的商品住宅的能力,因此結婚后很有可能會同父母一起居住,或者承租公房等,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即使夫妻離婚也無法分割該財產。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房產證的日期并不能用來界定財產的歸屬,主要還是要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所以即使是婚前全款買的房,婚后才拿到的房產證,該房產依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房的
夫妻中的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前按揭購買了房產,購房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上的名義都是自己的名字,那么該房產就屬于其個人財產,但若婚后是夫妻共同還貸,那么離婚時就需要給予對方補償,這種情況完全有法可循,因此也沒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