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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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的特點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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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學者多認為該條立法規定實際上是確立了根本違約的制度。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終止條件內容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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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什么條件下施工方有權解除合同施工單位要雙方協商致、約定解除條件出現、法定解除情形出現時有權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百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致可以解除合同。第百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那么民法典什么條件下施工方有權解除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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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寫字樓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滿足什么條件才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二、寫字樓租賃合同解除協議怎么寫房屋租賃合同解約協議甲方:乙方: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為乙方承租甲方位于XXXXXXXX的房間,房間面積為平方米,房租單價為,合同有效期年,至年月日到期。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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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債務轉移要滿足哪些條件一、什么是合同債務轉移合同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合同權利人、義務人通過和第三人訂立協議將合同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正確認識和利用合同債務轉移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合同自始無效或者債務轉移時已經曉美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債務轉移協議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了。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以及其他不宜轉移的債務不能成為合同轉移的標的。因此合同債務轉移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方才生效。那么合同債務轉移要滿足哪些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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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解除網簽合同需要什么條件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后要撤銷網簽的需要的條件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百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致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申請變更、注銷網簽備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在變更、注銷網簽備案前不得重復辦理同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網簽備案。那么民法典解除網簽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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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繼續協商,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那么合同訂立后,當事人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變更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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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為無效。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鑒于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為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那么合同有效的條件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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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故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并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權利人才能行使權利義務人才應履行義務。條件與負擔不同前者屬于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而負擔屬于合同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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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訂立合同時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怎么辦簽訂的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2書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現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如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的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等。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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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約定條件變化怎么處理如果合同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公平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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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哪些情況不允許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能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離婚協議內容包括哪些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那么哪些條件不允許離婚,離婚合同內容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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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是簽訂抵押合同,第二是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后的財產依然由財產所有人自己保管,而質押后的財產應該交由債權人保管。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那么抵押合同的內容材料和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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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法院判定合同內容有效時,首先要滿足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已經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其次要求雙方當事人都有能力履行該合同,如何判斷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1、,符合要約構成要件以后,就還需要判斷要約是否生效,要分兩種方式進行判斷: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具體而言,法院會檢查雙方是否真正有意訂立該協議,法院判定合同內容有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考慮合同的形式、訂立方式、共同意愿、表達意思等因素。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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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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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