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條款可否約束當事人?

導讀:
已經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筆者認為,仲裁條款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在整個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也應當允許仲裁條款提前生效。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前合同義務,并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總之,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發生糾紛,如果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也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為前提。那么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條款可否約束當事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經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筆者認為,仲裁條款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在整個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也應當允許仲裁條款提前生效。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前合同義務,并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總之,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發生糾紛,如果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也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為前提。關于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仲裁條款可否約束當事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經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尚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另一種情形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生效條件尚未成就。在這兩種情形下,如果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這種仲裁條款是否生效,目前法律上尚未規定。筆者認為,仲裁條款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條款,即使在整個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也應當允許仲裁條款提前生效。這樣做,符合情理也很有必要。
第一、在《合同法》第42 條和第43條中,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規定了前合同義務,即締約過失責任。這些義務,包括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偽情況;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另一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等。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前合同義務,并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說明,在合同已經成立而尚未生效以前,有可能發生糾紛。在出現這種情形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為前提。這樣,就為合同當事人提供了便利,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
第二,《合同法》第45 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這也說明,在合同生效以前,當事人可能就生效條件已否成就發生糾紛。而我國臺灣省民法典第100條也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于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的,負賠償損害之責任。”這樣也可以作為參考。總之,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發生糾紛,如果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也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為前提。
所以,筆者認為,已經成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在合同尚未生效以前,也應當可以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