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

導讀: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貨款,日公司拒絕,A公司起訴。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逗贤ā返?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傳統民法上又稱為延緩期限或者稱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發生的,是必然屆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據是《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以上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釋的兩大原則和四個規則。那么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貨款,日公司拒絕,A公司起訴。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傳統民法上又稱為延緩期限或者稱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發生的,是必然屆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據是《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以上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釋的兩大原則和四個規則。關于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1月20日,A公司找日公司索要到期鋁材貨款340萬元。日公司表示無力償還,日公司同時表示,至3月份,C公司欠自己400萬元電器貨款到期。此時,自己有錢可以還給A公司貨款340萬元。甲乙雙方遂簽訂還款的書面協議,約定:“日公司于C公司3月份29日還款時,向A公司歸還貨款,再加上利息(從1月20日開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貨款,日公司拒絕,A公司起訴。日公司提出:A日之間的還款協議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現C公司到期未償還債務,條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A公司提出:A日之間的還款協議為附期限合同,期限有始期和終期,A日之間的合同為附始期的合同,至29日日公司就應當還款,不論C公司是否還款。
附條件、附期限的含義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也可以約定附期限。附條件,是當事人約定以以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條件?!逗贤ā返?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生效條件,在傳統民法上又稱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
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以某一期限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根據。其實質,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為條件。《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生效期限在傳統民法上又稱為延緩期限或者稱為始期。對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期限未屆至時,合同未生履行效力。
期限與條件都是當事人約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二者有重要的區別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生的事實,是可知的;而所附條件,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是不確定的事實。假如以人的死亡作為限制合同的事實,是附條件的合同,還是附期限的合同?人的死亡是必然發生的,是必然屆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
自羅馬法以來,學者設定四大原則,來說明條件于期限區別之標準:
1.時期確定,到來亦確定,為期限。如明年十一。
2.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為條件。如明年一月份發生地震。
3.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如某人死亡。
4.時期不確定,到來亦不確定,為條件。如某甲結婚。
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規則
A公司與B公司還款協議是附條件的合同還是附期限的合同,屬于合同解釋的問題。筆者的意見是作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其依據是《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以上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釋的兩大原則和四個規則。兩大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和真意解釋原則。四個規則是:文義解釋規則、整體解釋規則,按合同目的解釋的規則和按交易習慣解釋的規則。
從誠實信用原則來看,A公司己經付出了財產,是純粹的債權人,如果不能獲得對價,則有失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解釋的結果是公平的,若解釋的結果不公平,說明解釋發生了錯誤。就本案來看,若解釋為附條件的合同,C若不對N清償,A公司就不能從B處獲得對價,這就違反了交易的基本規則,剝奪了A公司的財產。A公司從來沒有允諾放棄自己的財產。
真意解釋原則,要求解釋合同時,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何為真意?原則上以當事人表示的意思為真意,但真意解釋也要求解釋時不能拘泥于文字。探究當事人的真意并不要求證明當事人的心理過程,真意解釋是對事實的綜合評斷。就本案而言,A公司與B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是A公司給予B公司一定的恩惠期、寬展期一一這是還款協議的目的。從這個角度看,A.日公司是附期限的合同,而不是附條件的合同。無論C公司是否向B公司清償。B公司都應按還款協議的約定向A公司清償。
有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民法中“有利于債務人解釋的規則”,有利于債務人的解釋規則不是在任何場合下都可以適用的。當合同處于模糊不清的狀態時,如果合同是無償的,則應當作有利于債務人的解釋。理由是債務人是無償付出的一方,其無償付出是救助行為、是義舉,或者是基于道德觀念,不是進行交易。法律有鞏固、提倡正確道德觀念的任務。與此任務相適應,對無償合同有疑義時,應作有利于債務人的解釋。
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當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財產利益(如提供勞務)后,他就演變成純粹的債權人。保護他,就等于保護了交易安全,就等于保護了公平。筆者認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引申出一個具體的解釋規則: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規則。
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規則,不僅僅是解釋合同所要遵循的一個具體規則,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保護債權人的觀念,進而體現了交易的觀念。在合同法中,債權人并不是剝削者。在交易中,合同雙方的財產價值或者行為價值都得到了體現。但是,有償合同中的純粹債權人,由于他己經付出了對價,還沒有獲得應有對價,因此,法律要對他進行救濟。
有利于債權人解釋規則的運用
本文分析了“條件與期限”之爭的案例。但毫無疑問,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規則的運用具有更廣泛的領域。比如,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因為,訴訟時效經過,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
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原是為了防止財產關系過于不穩定,防止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成為權利上的睡眠者。但在當今中國,訴訟時效制度己經成為債務人逃廢債務的一個法律武器。除了對現有法律制度進行改造之外,在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產生爭議時,法官可通過解釋規則的運用來達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試舉幾例:
(1)甲方對乙方擁有1000萬元的債權,甲方到乙方的財務部門對帳(核實債權額),乙方可能同意對帳,也可能不同意對帳。解釋,是對意思表示的解釋,行為可為意思表示,行為的意思是推定出來的。甲方有要求對帳的行為,就應當解釋為主張債權,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即使債權人知道債務人的地址仍然可以公告的方式催賬,也是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無論債務人是否看到公告,都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同理,以信件的方式索債,無論債務人是否看到信件,都因信件的發出而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債務人合并,發出公告要求債權人90日內前來申報債權,在公告中稱“若90日內不來申報債權,視為自動放棄。”一一債權人90日內未到債務人處申報債權,其債權自不喪失,理由很簡單:債務人一方無權剝奪他人的財產權利。但該公告應當解釋為債務人表示履行債務,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