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期限合同

導讀: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那么什么是附期限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關于什么是附期限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本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個月”。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