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概念及種類

導讀:
1)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那么無效合同的概念及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關于無效合同的概念及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2) 部分無效合同
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理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