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導讀:
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無效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關于無效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