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

導讀:
兩人就該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糾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劉某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劉某沒有義務給付張某5000元。劉某與張某簽訂合同顯然是受到了張某的脅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脅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銷合同。該合同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其以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與合同另一方要求對等關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綜上,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那么受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人就該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糾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劉某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劉某沒有義務給付張某5000元。劉某與張某簽訂合同顯然是受到了張某的脅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脅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銷合同。該合同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其以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與合同另一方要求對等關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綜上,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關于受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8月,劉某與張某兩人合伙經營了一家店鋪,同年12月,劉某與張某達成協議解除了合伙,劉某給付了張某人民幣6萬元,店鋪讓劉某一個人獨自經營。解除合伙后,劉某店鋪經營的非常紅火,張某眼紅,遂經常到劉某店鋪鬧事。2007年2月,張某與劉某再次簽訂一合同,約定劉某給付張某人民幣5000元,張某不得到劉某店鋪干擾其正常經營。合同簽訂后,劉某反悔,不同意給付張某5000元。兩人就該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糾紛。
分歧
本案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劉某在訂立合同時,因受脅迫,其意思表示不真實,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劉某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劉某沒有義務給付張某5000元。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第二個合同不屬于可撤銷合同。雖然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請求撤銷合同。劉某與張某簽訂合同顯然是受到了張某的脅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脅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有一個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對有效的,也就是說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相對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了可撤銷權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個合同屬于內容違法,自然不可能成為可撤銷合同。
二、合同內容違法,則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其以不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與合同另一方要求對等關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就如同搶劫者與被搶劫者簽訂合同要求對方給付金錢,則搶劫者不搶劫對方,又如同盜賊與受害人簽訂合同,給付我多少財物,則不盜取你的其他財產,如果認定這類合同是受脅迫的可撤銷合同,假設受害人均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這些搶劫、盜竊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顯然這是非常荒謬的。
綜上,劉某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作者:樂安縣人民法院 姜志勇 劉志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