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權力的承諾書無效

導讀:
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為日后帶來麻煩的承諾書。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從小林的情況看,小林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小林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林違心簽下了承諾書。除了違背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小林的單位還違反了《勞動法》關于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的規定。那么放棄權力的承諾書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為日后帶來麻煩的承諾書。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從小林的情況看,小林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小林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林違心簽下了承諾書。除了違背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小林的單位還違反了《勞動法》關于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放棄權力的承諾書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學生,經歷過艱苦的求職后,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林碰到了一個問題: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當權益收到侵害,就問公司,如果不簽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說,不行。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為日后帶來麻煩的承諾書。在實際工作當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況:1、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的條款規定: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制。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實際的日工作時間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時。6*8=48小時。2、勞動合同中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甲方按期為乙方向國家指定的機構繳付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參加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對于合同中提到的社會保險一項都沒有繳付。
分析:
小林簽下的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但這個承諾書不能隨便增加勞動者的權利,減少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使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只能說在違反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的承諾書是無效的。
《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有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從小林的情況看,小林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小林不簽承諾書,等于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林違心簽下了承諾書。小林問單位不簽行不行,單位說不行,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除了違背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小林的單位還違反了《勞動法》關于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小林的單位實行每周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但也有例外,《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小林的單位是一家廣告公司,不存在特殊生產特點,所以不在這個例外當中。
至于社會保險,是《勞動法》明文規定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早已成為社會企業默認的行為準則,如果還在這上面做手腳,不僅是對員工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對整個社會也造成了負面的影響,而根據《勞動法》第100條 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