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提出離婚誰放棄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導讀:
該份協議以放棄財產為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因此屬于無效協議。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誰提出離婚誰放棄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1、誰提出離婚誰放棄財產的協議應當認定無效。該份協議以放棄財產為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因此屬于無效協議。如果夫妻雙方婚姻不能持續需要離婚時,首先雙方協商離婚,協商時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即可。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割公積金是否按共有財產分割
住房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共有財產分割。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