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簽的財產協議有沒有效

導讀:
如果判決離婚要求攜帶撫養女兒并分割位于荔灣區的兩處房產。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雙方曾簽訂兩份財產協議書其中一份確定佛山市南海區某房及荔灣區某路302房兩處房屋均是由鐘紅的母親全額出資購買贈送給女兒的房產登記在鐘紅名下房屋所有權歸鐘紅所有等雙方如離婚鐘紅同意放棄女兒的撫養權無需支付撫養費撫養權歸趙軍所有。判決準予離婚明確財產分割庭審中雙方確認屬鐘紅個人所有的財產有佛山市南海區房產一套表示該房產不需法院處理登記在趙軍名下的轎車一輛均同意確認該車輛現價值為5000元并同意該車輛歸趙軍所有和使用由趙軍補償折價款2500元給鐘紅。那么離婚前簽的財產協議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判決離婚要求攜帶撫養女兒并分割位于荔灣區的兩處房產。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雙方曾簽訂兩份財產協議書其中一份確定佛山市南海區某房及荔灣區某路302房兩處房屋均是由鐘紅的母親全額出資購買贈送給女兒的房產登記在鐘紅名下房屋所有權歸鐘紅所有等雙方如離婚鐘紅同意放棄女兒的撫養權無需支付撫養費撫養權歸趙軍所有。判決準予離婚明確財產分割庭審中雙方確認屬鐘紅個人所有的財產有佛山市南海區房產一套表示該房產不需法院處理登記在趙軍名下的轎車一輛均同意確認該車輛現價值為5000元并同意該車輛歸趙軍所有和使用由趙軍補償折價款2500元給鐘紅。關于離婚前簽的財產協議有沒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理曾簽兩份財產協議書
鐘紅和趙軍(均為化名)相識于2003年雙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個女兒。阿紅認為婚后的趙軍毫無進取心長期待業在家無穩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責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沒有改善。2015年11月鐘紅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攜帶撫養女兒。
趙軍則辯稱雙方感情尚好只是因為經濟問題產生矛盾并非不可調和因此不同意離婚。如果判決離婚要求攜帶撫養女兒并分割位于荔灣區的兩處房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雙方曾簽訂兩份財產協議書其中一份確定佛山市南海區某房及荔灣區某路302房兩處房屋均是由鐘紅的母親全額出資購買贈送給女兒的房產登記在鐘紅名下房屋所有權歸鐘紅所有等雙方如離婚鐘紅同意放棄女兒的撫養權無需支付撫養費撫養權歸趙軍所有。另一份協議書確定芳村大道某房如離婚則該房屋所有權歸鐘紅等。趙軍主張上述兩份協議存在欺詐情形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無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準予離婚明確財產分割
庭審中雙方確認屬鐘紅個人所有的財產有佛山市南海區房產一套表示該房產不需法院處理登記在趙軍名下的轎車一輛均同意確認該車輛現價值為5000元并同意該車輛歸趙軍所有和使用由趙軍補償折價款2500元給鐘紅。
雙方爭議財產有荔灣區某路302房房產一套該房產房地產權證記載權屬人為鐘紅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該房屋由案外人譚某某作為買方尚未領取房地產證。另鐘紅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186萬元借來的款項用于其母親就診治療趙軍均不予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女兒由趙軍攜帶撫養并負擔女兒其全部撫養費至其十八周歲時止。鐘紅每周可探視女兒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登記在趙軍名下的轎車一輛歸趙軍所有和使用趙軍一次性支付該車輛折價補償款2500元給鐘紅登記在鐘紅名下位于荔灣區某路302房一套歸鐘紅所有和使用。
對于共同債務問題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趙軍不予確認法院建議雙方另案處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