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義務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

導讀: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有形保障體現在物質方面,即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無形保障則體現在精神方面,即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們能夠解除后顧之憂。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要得到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給予保障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就必須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屆滿時的賠付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的。那么投保人義務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有形保障體現在物質方面,即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無形保障則體現在精神方面,即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們能夠解除后顧之憂。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要得到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給予保障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就必須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屆滿時的賠付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的。關于投保人義務與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還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受益狀況,合同被區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前者是指當事人為享有合同的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后者是指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的代價。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保險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時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這種保障包括有形和無形兩種形式。有形保障體現在物質方面,即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無形保障則體現在精神方面,即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們能夠解除后顧之憂。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要得到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給予保障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就必須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屆滿時的賠付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的。但是,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接受與否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