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導讀:
基金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有關當事人仍應承擔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為的失敗,而基金募集行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動行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應當由基金份額的購買人即投資人承擔,而應當由基金份額的發售人即基金管理人來承擔。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具備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會終止。依照本法第71條的有關規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那么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金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有關當事人仍應承擔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為的失敗,而基金募集行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動行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應當由基金份額的購買人即投資人承擔,而應當由基金份額的發售人即基金管理人來承擔。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具備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會終止。依照本法第71條的有關規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關于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投資人繳納了認購基金份額的款項,基金合同已經成立,但因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募集未達到本法第44條規定的條件,不能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而不能生效時,基金合同對基金合同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基金合同不生效,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有關當事人仍應承擔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基金合同不生效,表示基金募集行為的失敗,而基金募集行為是基金管理人的主動行為,因此,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不應當由基金份額的購買人即投資人承擔,而應當由基金份額的發售人即基金管理人來承擔。這些后果包括:
1、承擔募集費用。因基金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購買基金份額的投資人不承擔,而全部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這里所說的債務和費用,包括基金募集申請核準的費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費用、發售機構的銷售費用、宣傳推介費用等,以及為支付上述費用而借貸的債務。
2、返還認購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將投資人已繳納的認購基金份額的實際款項,予以足額返還,同時還應當向投資人支付已繳納款項的利息損失,即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具備法定情形或者當事人約定情形下,基金合同也會終止。依照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采取意思自治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當事人根據基金運營的需要自行約定的內容之一,當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存續期限屆滿,而合同當事人未延長期限時,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基金合同終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讓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達,所以基金合同終止要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依照本法第71條的有關規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本法第75條進一步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據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依照本法第23條、第34條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如果在6個月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能召開或者沒有選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那么客觀上基金將無法正常運營下去,在這種情形下,基金合同終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指除前面三項基金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外,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基金合同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終止合同的權利,即基金合同各當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條件成就時,基金合同終止。例如,基金合同約定在基金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多少個工作日達不到一定人數,或者基金資產凈值連續多少個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額時基金合同終止,就屬此種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時,基金合同也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