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牽的合同有效期沒有日期算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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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1、 要約與要約邀請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那么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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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二)電子合同的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那么電子合同怎么訂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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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未生效與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它們都是指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們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合同未生效和無效都是指合同無法具備法律效力,但它們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該注意遵守法律規定和約定,以避免出現這些問題。如果合同出現了未生效或無效的情況,雙方需要及時協商并尋求法律建議,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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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那么闡述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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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第12條“自動電文系統在合同訂立中的使用”規定:“通過自動電文系統與自然人之間的交互動作或者通過若干自動電文系統之間的交互動作訂立的合同,不得僅僅因為無自然人復查這些系統進行的每一動作或者由此產生的合同而被否認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但是,肯定自動電文系統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是指不因合同是通過自動電文系統訂立的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非指自動電文系統訂立的合同的內容都是有效的。自動電文系統訂立的合同效力仍然受到合同錯誤、欺詐等對合同效力有一般影響的情形的影響。那么電子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能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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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則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范圍內簽訂的合同,那么該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會對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進行保障,對他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雙方簽電子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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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電子合同的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采取送信主義,而應當采取到達主義。”因此,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應以上述規定為準。那么簽訂電子合同的步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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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這一標準應該是: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那么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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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購銷合同電子版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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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4、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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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對要約生效采用的是到達主義,并對數據電文的到達作了特別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那么電子合同成立過程中要約怎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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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合同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合同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個時間,就是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時間,故若是一般合同則以雙方簽字作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2、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具體如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嗎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具體如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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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成立的時間是1、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合同自 借貸 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達成口頭協議時成立,但借貸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經生效,法律分析:確定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的方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其他生效條件,例如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自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時生效,同時,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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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合同認定效力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據認定;2、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應認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并不是所有電子合同都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法律效力,要想簽訂的電子合同有效,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合同簽署的各方已經經過實名認證。承認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合法地位,并不意味著法官一定會予以采信。因此,P2P平臺上的電子合同一旦被認定為有效,其在訴訟程序中將作為關鍵證據影響法官的判斷。那么電子合同生效需要注意哪些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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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以數據電文發出電子合同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即為送達生效。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電子合同也不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那么影響電子合同生效的情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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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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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