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怎么訂立

導讀:
(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二)電子合同的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那么電子合同怎么訂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二)電子合同的承諾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關于電子合同怎么訂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盡管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對象的種類出發。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這一標準應該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二)電子合同的承諾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
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定,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合同成立的非常重要的問題。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在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一般來說,承諾的生效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關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國和一些國際習慣所采用的到達主義。其二是英美等國所采納的發信主義和送信主義。考慮到EDI方式交換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實際上與對話者之間的對話一樣瞬間到達,是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發送和到達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采取送信主義,而應當采取到達主義。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收到與發出時間的準確,法律應當規定,提供服務器的網絡服務,應當定期檢查,調校服務器系統的設置和時間,并在一定時間內保存記錄,已備查詢。
2、關于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以發端人設有的營業地點視其為發出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工作地點,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因此,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應以上述規定為準。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因此,在電子商務中,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