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電子合同有效嗎

導讀:
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則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范圍內簽訂的合同,那么該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會對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進行保障,對他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雙方簽電子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則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范圍內簽訂的合同,那么該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會對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進行保障,對他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關于雙方簽電子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經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電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采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我國《民法典》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該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七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進行了拓寬,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已規定了有關偽造、變造、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將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擴大,擴展到電子簽名,利用電子合同開展貿易就可以真正進入實施階段了。
如今電子合同在經濟往來中使用的越來越頻繁,由此也凸顯了他的重要性。而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則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范圍內簽訂的合同,那么該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會對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進行保障,對他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