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報廢公章簽合同,效力如何

導讀:
二個月后,邱某辭職。不久前,A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達的訴狀副本,才知道邱某利用A公司原圓形合同專用章,同一家商場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邱某在收取商場30萬元定金后,突然下落不明。” 本案中,由于印鑒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A公司在更換合同專用章后,卻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收回或銷毀,說明該說合同專用章對外仍具有法律效力。而商場并不知內情,當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專用章的邱某具有代理權,所訂合同當然有效。那么盜取報廢公章簽合同,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個月后,邱某辭職。不久前,A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達的訴狀副本,才知道邱某利用A公司原圓形合同專用章,同一家商場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邱某在收取商場30萬元定金后,突然下落不明。” 本案中,由于印鑒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A公司在更換合同專用章后,卻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收回或銷毀,說明該說合同專用章對外仍具有法律效力。而商場并不知內情,當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專用章的邱某具有代理權,所訂合同當然有效。關于盜取報廢公章簽合同,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49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
2004年2月,A公司因業務需要,將原圓形合同專用章更換成方形合同專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 當時未登記收回或銷毀,仍由邱某保管。二個月后,邱某辭職。不久前,A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達的訴狀副本,才知道邱某利用A公司原圓形合同專用章,同一家商場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邱某在收取商場30萬元定金后,突然下落不明。商場因未收到貨,遂以A公司違約為由,要A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
許多人認為,A公司對此并不知情,故不應該承擔責任。筆者則認為A公司如數支付。理由是:
的確,邱某所持原圓形合同專用章己由A公司報廢,A公司也確實沒有授權邱某與商場訂立購銷合同,邱某之舉當屬無權代理。但這里涉及到一個表見代理問題。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合同法》第49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 本案中,由于印鑒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A公司在更換合同專用章后,卻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收回或銷毀,說明該說合同專用章對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A公司對該印鑒未妥善保管,表明A公司存在明顯過錯。而商場并不知內情,當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專用章的邱某具有代理權,所訂合同當然有效。至于A公司只能轉承對邱某的追償權利。
作者:興國法院 曾育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