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簽合同 單位是否應擔責

導讀:
多經公司認為,我單位與電纜廠從未有過經濟業務往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上的章不是我單位的合同專用章,2004年11月5日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的鑒定結論里證實該份購銷合同的公章是偽造,于某個人私刻的公章,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事后多營公司也沒對此份合同追認,該份合同對多經營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于某承擔。多經公司應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私刻公章簽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經公司認為,我單位與電纜廠從未有過經濟業務往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上的章不是我單位的合同專用章,2004年11月5日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的鑒定結論里證實該份購銷合同的公章是偽造,于某個人私刻的公章,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事后多營公司也沒對此份合同追認,該份合同對多經營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于某承擔。多經公司應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私刻公章簽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3年6月29日某多種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多經公司)與于某簽訂承包協議書,將多經公司下屬的礦山物資供應處承包給于某。承包期3年,承包費共計15萬元。并與同日給于某出具的聘任書,聘任于某為多經公司礦山物資供應處經理。2003年8月26日,于某以杏花多種經營公司名譽與沈陽市某阻燃電纜廠銷售處(以下簡稱電纜廠)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電纜廠向多經營公司提供PVC阻燃輸送帶2140米,價款為470,800元。同時還約定,提貨時付現金10萬元,其余貨款以煤炭相抵,合同有效期限為2003年8月26日至煤付清止。但某于2003年8月26日給付現金80,000元后陸續給付20,000元,共計10萬元。以煤抵賬之煤炭一直未給付,于某將阻燃材料賣出后,將材料款取走,至今下落不明。2003年8月電纜廠向法院起訴要求多經公司給付欠款370,800元,利息60,000元。多經公司認為,我單位與電纜廠從未有過經濟業務往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上的章不是我單位的合同專用章,2004年11月5日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的鑒定結論里證實該份購銷合同的公章是偽造,于某個人私刻的公章,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我單位與于某簽訂〈協議〉第三條規定,“在經營過程中,現金提取,支付、匯寄,增值稅及各種票據,往來業務的合同簽訂必須由甲方派駐的財務人員審核,領導簽訂同意后,方可運作,否則所發生的一切業務和對外簽訂各種合同是無效的。”在此份合同于某并沒有按此規定辦理,因此應視為無效的,應由于個人承擔,與杏花礦無關。
分歧
此案如何判決有三種意見:
2003年8月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時有多經公司給于某有出具的聘任書,又有多經公司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況且多經公司已收取了于某所經營的物資供應處管理費30000元,電纜廠有理由相信,于某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于理的構成要件。因此于某的行為應為職務行為。多經公司理應按合同履行義務,給付欠款370,800元。
第二種意見:多經公司聘任于某為礦山物資供應處的經理,是多經公司下設的職能部門,不能代表多經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于的行為是無權代理。事后多營公司也沒對此份合同追認,該份合同對多經營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于某承擔。相反電纜廠在簽訂合同中存在審查不細的責任,該份購銷合同的貨物自提方式,交貨地點是梨樹而并不是杏花礦,提貨時交付現金10萬元,而不是銀行帳號轉賬是屬違反財經紀律的,作為多經公司這樣的集體企業單位在對外業務往來時不允許有大額現金交付的,由于電纜廠在簽訂合同審查不細的過失才使于某有機會騙取財務歸個人所有,構成犯罪,多經公司對于某的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第三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因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有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經公司應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理由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關系問題。
表見代理分特別構成要件和一般構成要件,只有兩項構成要件均符合才能構成表見代理。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征,被代理人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代理,相對人善意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特別構成要件,即本無權代理,但表面上卻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電纜廠在多經公司的工作地點洽談業務,于某又是該單位聘任供應處經理,供應處的職責是負責物資供應部門對外簽訂合同是其職權,電纜廠足以有理由相信于的行為是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簽訂合同時沈陽市阻燃電纜廠銷售處并沒有義務也無法審查其合同中公章的真偽。其符合表見代理特別構要件,但是表見代理還應具備一般構成要件,即民事法律行為的應當具備的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于某私刻公章是屬違反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年,因此于某與電纜廠方所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的合同,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多經公司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因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有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經公司在聘任于為供應處經理,存在任用人的過錯,在于與多經公司的協議中第三條規定,“在經營過程中,現金提取,支付、匯寄,增值稅及各種票據,往來業務的合同簽訂,必須由甲方(杏花礦多種經營公司)派駐的財務人員審核,領導簽訂同意后,方可運作,否則所發生的一切業和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是無效的。”多經公司在供應處剛成立時按照協議約定派助副經營,財務人員等到供應處上班,10幾天之后,由于供應處沒有業務,派助的人員均回到原工作單位不在供應處上班,由于派助管理的人員不在其崗位工作,造成對于某的監管措施不到位,于才有機會私刻公章來騙取財務歸個人所有,多經公司過錯行為與電纜廠的經濟損失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多經公司對電纜廠具有賠償責任。
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胡雪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