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施工合同糾紛

導讀: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省xx監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的訴訟代理人陳xx、李xx,xx監獄的訴訟代理人李xx、孫xx到庭參加訴訟。xx起訴稱:2002年5月31日,xxc物產公司與xx監獄簽訂《云南省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項目代建合同》》,由xxc代建xx監獄的干警住宅小區。那么監獄施工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省xx監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的訴訟代理人陳xx、李xx,xx監獄的訴訟代理人李xx、孫xx到庭參加訴訟。xx起訴稱:2002年5月31日,xxc物產公司與xx監獄簽訂《云南省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項目代建合同》》,由xxc代建xx監獄的干警住宅小區。關于監獄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訴被告云南省xx監獄(以下簡稱xx監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的訴訟代理人陳xx、李xx,xx監獄的訴訟代理人李xx、孫xx到庭參加訴訟。2004年12月3日,經合議庭合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本院通知云南省xx汽車摩托車修理廠(以下簡稱xx修理)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xx修理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明確表示放棄15天的答辯期以及不少于30天的舉證期限,xx也明確表示放棄不少于30天的舉證期限。同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的訴訟代理人陳xx、李xx,xx監獄和xx修理的訴訟代理人李xx、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起訴稱:2002年5月31日,xxc物產公司(以下簡稱xxc)與xx監獄簽訂《云南省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項目代建合同》》,由xxc代建xx監獄的干警住宅小區。同年6月11日,xxc向xx監獄支付了150萬元的保證金,又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合同,完成了建筑設計、地質勘探、報建等工作。2002年12月25日,xx監獄和xx修理出具《委托書》,委托其負責辦理建設前期報建、地質勘探、組織設計、施工等相關事宜。其先后代付各項費用2075063元,支付人員工資220000元,其他費用746元,賠償第三人損失1190887.60元以及支付50萬元違約金。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xx監獄和xx修理:1、解除委托代建合同關系;2、償還保證金150萬元;3、支付代墊付的款項2075063元;4、支付人員工資220000元,其他費用746元;5、賠償第三人的損失1190887.60元;6、支付違約金50萬元;7、支付代理費92500元;8、承擔訴訟費。
xx監獄和xx修理答辯稱:1、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簽訂任何合同,xxc與xx修理也沒有簽訂任何合同,與xx監獄簽訂合同的是xxc,所以,xx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2、xxc和xx監獄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xxc已于2001年11月27日被工商機關注銷,在被注銷后的2002年5月31日還與其簽訂《代建合同》,因此,該合同是無效合同;3、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在xxc公司,所以,損失應當由xxc承擔責任;4、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因此,其訴訟請求與xx監獄和xx修理無關,因此,不存在解除以及由xx監獄和xx修理退還保證金,也不存在支付xx墊付的工程款和銀行利息以及人工工資和支付違約金;5、第三人損失是不存在的;6、xx主張律師代理費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xx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駁回xx的訴訟請求。
綜合xx與xx監獄和xx修理的訴辯主張,本案各方對以下問題沒有爭議:
1、2001年12月11日,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省建設廳、省國土廳聯合發出《關于下達云南省2001年第二批經濟適用住房投資計劃和信貸指導計劃的通知》,在該通知中明確了省監獄管理局的經濟適用房建設面積為30000m2.2002年1月16日,省監獄管理局發出《關于下達2001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的通知》,明確xx監獄的建設面積為3000m2;
2、2002年5月31日,xxc與xx監獄簽訂《云南省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項目代建合同》》,約定由xxc負責代建xx監獄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雙方明確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
3、xxc于2002年6月11日向xx修理支付了150萬元的保證金,xx修理出具了《收款專用發票》給xxc。xxc與xx修理沒有簽訂合同以及協議,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簽訂過合同及協議;
4、2002年6月5日至2003年6月5日,xxc就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設計、工程預算、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分別與云南康凱利建筑設計事務所、玉溪市基礎工程公司、云南博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昆明勁風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預結算審核委托書》、《標的編制委托書》、《監理合同》;
5、2002年12月25日,xx修理與xx監獄出具《授權委托書》,并明確:因我單位干警集資小區,由xx(xxc)代建,特委托該公司負責辦理建設前期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開工后的施工等相關事宜。xx修理與xx監獄是兩塊牌子一班人員;
6、xxc于1993年6月21日經工商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注冊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國有經濟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一民。1995年6月27日,經省建設廳批準,同意xxc進入云南省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具體的開發項目是“昆明市桃園住宅組團”;[page]
7、2001年11月26日,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了xxc的營業執照,并收繳了xxc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同年11月27日,xxc被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2002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注銷了xxc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8、xx于2001年9月18日經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核、批準、登記注冊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一民。同年11月26日,云南省建設廳作出《關于核定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暫定資質的通知》,向xx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并明確有效期限為一年;
9、2003年4月15日,昆明市規劃局向xx修理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xx修理是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建設所需土地的使用權人。
對上述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對證明上述無爭議事實的證據材料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
綜合xx與xx監獄和xx修理的訴辯主張,各方爭議的問題是:
1、xx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2、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c還是xx;
3、xxc與xx監獄簽訂的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4、xx的損失是否成立,數額是否確定。
關于xx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爭議。
xx主張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并提供《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暫定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省建設廳、保山市建設局的《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省監獄管理局的《回復》、xx監獄的《請示報告、情況報告》、昆明市規劃局的《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表、申請》,證明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xx認為,xx監獄在干警住宅小區工程獲得批準后出具委托書,委托其負責該工程前期的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開工后的施工等相關事宜,所以,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經質證,xx監獄和xx修理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xx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是暫定,期限為一年,且其與xx沒有合同關系,所以,上述證據材料不能證明xx主張的事實。
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xx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并提供《授權委托書》、xxc的《工商登記注冊檔案》,證明xx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其與xx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法律關系,所委托的是xxc,不是xx,所以,xx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經質證,xx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xx認為,盡管其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簽訂過合同及協議,也沒有法律關系,但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其負責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前期的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開工后施工等相關事宜,所以,上述證據材料不能證明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的事實。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以及第七十四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的規定,xx與xx監獄和xx修理在庭審中對各自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沒有異議,本院對xx與xx監獄和xx修理共同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
關于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c,還是xx的爭議。
xx主張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并提供《授權委托書》,證明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而不是xxc。xx認為,在xx監獄和xx修理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明確委托的是xx,委托的事項就是由其負責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前期的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以及開工后的施工等相關事宜,且xxc已被北海工商局注銷,所以,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
經質證,xx監獄和xx修理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并予以認可。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合同是其與xxc簽訂的,與xx沒有合同關系,且委托書中明確載明委托的是xxc,所以,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
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委托的是xxc,并提供《授權委托書》、《關于蓋建xx監獄“干警集資小區相關問題”的商議函》、《函、回函、商函、復函、復函、函件》、《關于辦理xx監獄干警小區《項目代建合同》交接手續的函》、《關于解決xx監獄干警小區合同糾紛的意見》、《關于撤消建設代建項目招標的函》,證明其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其從未同意《代建合同》的乙方由xxc變更為xx,所以,其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
經質證,xx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xx認為,上述證據材料不能證明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的事實。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以及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的規定,xx、xx監獄和xx修理在庭審中均提供了《授權委托書》,且雙方對真實性和內容均沒有異議,故本院確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并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xx監獄和xx修理提供的《關于蓋建xx監獄“干警集資小區相關問題”的商議函》、《函、回函、商函、復函、復函、函件》、《關于辦理xx監獄干警小區《項目代建合同》交接手續的函》、《關于解決xx監獄干警小區合同糾紛的意見》、《關于撤消建設代建項目招標的函》與雙方委托的是xxc還是xx的爭議沒有關聯性,故本院對xx監獄和xx修理提供的《關于蓋建xx監獄“干警集資小區相關問題”的商議函》、《函、回函、商函、復函、復函、函件》、《關于辦理xx監獄干警小區《項目代建合同》交接手續的函》、《關于解決xx監獄干警小區合同糾紛的意見》、《關于撤消建設代建項目招標的函》不作為認定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還是xxc的爭議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page]
關于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的爭議。
xx主張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并提供《開發合作協議》、《《項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發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招標合同》、《預算委托書》、《總平面圖》、《收款收據》、《規劃設計報審表》、《請示、情況報告》、《通知》、《總平面布置圖》、《申報表》、《情況說明、補充說明、證明》、《承諾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證明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xx認為,在xxc與xx監獄簽訂合同之后,其委托了康凱利設計公司對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進行設計,并支付了90萬元的設計費;委托博升公司審核施工圖預算編制,支付23.80萬元的費用;與昆明勁風監理公司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委托該公司對工程進行監理;與云南聯眾招標公司簽訂招標代理合同,由該公司負責工程招標,支付了10萬元的費用;將該住宅小區的基礎工程發包給玉溪基礎工程公司施工,并支付了 514900元的工程款。其在xx監獄和xx修理的委托下,辦理了有關代建的報批、審批手續和報建工作,取得了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所以,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經質證,xx監獄和xx修理對xx提供的《開發合作協議》、《《項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發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招標合同》、《預算委托書》、《總平面圖》、《收款收據》、《規劃設計報審表》、《請示、情況報告》、《通知》、《總平面布置圖》、《申報表》、《情況說明、補充說明、證明》、《承諾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與康凱利設計公司、博升公司、昆明勁風監理公司、云南聯眾招標公司、玉溪基礎工程公司簽訂合同的是xxc,而不是xx,且與xx無關,所以,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并提供xxc的《工商登記材料》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的《關于公布200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的通知》,證明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xxc已在2001年11月27日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也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于2002年11月28日注銷。一個已被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注銷了相應資質的公司無法履行合同,所以,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經質證,xx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盡管《項目代建合同》是xxc與xx監獄簽訂,但xx監獄和xx修理在合同簽訂后委托其辦理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的報批、審批手續和報建工作,取得了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所以,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的規定,xx監獄和xx修理對xx提供的《開發合作協議》、《《項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發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招標合同》、《預算委托書》、《總平面圖》、《收款收據》、《規劃設計報審表》、《請示、情況報告》、《通知》、《總平面布置圖》、《申報表》、《情況說明、補充說明、證明》、《承諾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開發合作協議》、《《項目代建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招標合同》、《預算委托書》都是xxc分別與xx監獄、康凱利設計公司、博升公司、昆明勁風監理公司、云南聯眾招標公司、玉溪市基礎工程公司簽訂的,xx不是上述合同的一方主體。xx提供的《開發合作協議》、《《項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發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招標合同》、《預算委托書》、《總平面圖》、《收款收據》、《規劃設計報審表》、《請示、情況報告》、《通知》、《總平面布置圖》、《申報表》、《情況說明、補充說明、證明》、《承諾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與雙方關于《項目代建合同》是否已履行的爭議沒有關聯性,故本院對xx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不作為認定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的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至于xx監獄和xx修理提供的xxc的《工商登記材料》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的《關于公布 200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的通知》,是相關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且xx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沒有異議,并予以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的規定,本院對xx監獄和xx修理提供的xxc的《工商登記材料》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的《關于公布200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的通知》作為認定xxc的經營資格和房地產開發資質已被注銷的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
關于xx的損失是否成立,數額是否確定的爭議。
xx主張損失成立,數額確定,并提供第一組證據材料中的xx修理開具的《發票》、xxc與康凱利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第二組證據材料的《總平面圖》、《發票》、《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和《調整系數表》、《繳款書(收據)》、《云南省xx監獄用地圖》、《委托收款憑證》、《砼灌注樁基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巖基樁基礎豎向靜載荷試驗報告》、《巖土工程地質勘察報告》、《鉆孔柱狀圖集》、《發票》、《關于終止基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處理意見》、《工程結算書》、《工程預算書》、《建筑安裝工程預(結)算書》、《建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書》、《關于云南省xx監獄集資小區施工圖審批的申請》、《建設工程(結算)、標底編制(審核)任務委托書》、《工程標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底編制費及預算調整費支付申請》、《收據》五份、《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關于終止工程監理合同的意見》、《招標代理協議書》、《xx監獄住宅圖紙答疑》、《致函》、《關于終止招標代理協議的意見》、《工資表》、《委托代理收費合同》以及第三組證據材料xx監獄的《通知》、《關于解決xx監獄干警小區合同糾紛的意見》、《履行代建合同相關經濟費用情況及解決意見》,證明損失成立,數額確定。xx認為,其在接受xx監獄與xx修理的委托后,其委托了康凱利設計公司對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進行設計,支付了90萬元的設計費;委托博升公司對施工圖預算編制進行審核,支付23.80萬元的審核費;委托云南泰安公司對施工圖進行審查,支付了 29800元的審查費;委托昆明勘察測繪院對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進行工程測量和地形測量,支付測量費14946元;玉溪廣源公司負責地質勘探,支付了 58821元的勘探費;與昆明勁風監理公司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委托該公司對工程進行監理;與云南聯眾招標公司簽訂招標代理合同,由該公司負責工程招標,支付了10萬元的代理費;將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基礎工程發包給玉溪市基礎工程公司施工,支付了514900元的工程款,共計2075063元。為辦理該工程項目支付了22萬元的人工工資;還支付其他費用746元。由于《項目代建合同》的不能履行,所支付的150萬元保證金應當退還,并需向第三人賠償損失 1190887.60元。其為實現債權支付了律師代理費92500元。[page]
經質證,xx監獄和xx修理對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與康凱利設計公司、博升公司、云南泰安公司、昆明勘察測繪院、玉溪廣源公司、昆明勁風監理公司、云南聯眾招標公司、玉溪市基礎工程公司簽訂合同的是xxc,而非xx。xx監獄和xx修理與xx沒有簽訂過合同,也沒有法律關系,且有的發票是不真實的。xx監獄沒有收到xxc支付的150萬元保證金,xx也沒有向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過 150萬元的保證金,所以,xx的損失不成立,數額不確定。
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xx的損失不成立,數額不確定,并提供玉溪市紅塔區地稅局出具的《證明》、號碼為0080889的《云南省建筑安裝工程統一發票》、昆明市盤龍區地稅局出具的《證明》、昆明市xx區地稅局出具的《證明》、號碼為1342903的《云南省其他服務統一發票》,證明xx的損失不成立,數額不確定。xx監獄和xx修理認為,xx提供的證明損失成立的《發票》和《收據》是虛假的,對此,玉溪市紅塔區地稅局、昆明市盤龍區地稅局、昆明市xx區地稅局已出具《證明》予以證實。
經質證,xx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無異議。xx認為,這是xx監獄和xx修理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對出具發票的單位進行的報復,且先開收據,后出具正式的發票是建筑行業的慣例。xx監獄和xx修理所要證明的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也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所表述的內容也是不真實的,所以,xx監獄和xx修理所要證明的內容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的規定,xx監獄和xx修理無法確認xx提供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且與康凱利設計公司、博升公司、云南泰安公司、昆明勘察測繪院、玉溪廣源公司、昆明勁風監理公司、云南聯眾招標公司、玉溪基礎工程公司簽訂合同,建立法律關系的是xxc,不是xx。xx與xxc是兩個不同的具有企業法人資質的公司,xx所提供的證據材料與本案的案件事實沒有關聯,且各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故本院對xx提供的證據材料不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至于xx監獄和xx修理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盡管xx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xx監獄和xx修理提供的證據材料與本案雙方爭議的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故本院對xx監獄和xx修理提供的證據材料也不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xx以及xx監獄和xx修理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并經質證,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1年12月11日,云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云南省建設廳已經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聯合發出《關于下達云南省2001年第二批經濟適用住房投資計劃和信貸指導計劃的通知》,在該通知中明確了云南省監獄管理局的經濟適用房建設面積為30000m2,投資3000萬元。2002年1月16日,云南省監獄管理局發出《關于下達2001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的通知》,通知明確xx監獄的建設面積為3000m2.同年5月19 日,xxc與xx監獄簽訂《云南省xx監獄干警小區開發合作協議》,約定由xxc負責建蓋xx監獄干警小區,并向xx監獄支付150萬元的保證金,該保證金在結算時列入結算。同年5月31日,xxc與xx監獄簽訂《云南省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項目代建合同》》,雙方約定:由xxc代建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并負責小區規劃、設計以及報建、審批,辦理房產證等有關手續,xx監獄協助并負責相關費用,該項目的保底利潤為1100萬元。雙方明確約定了其他相關的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xxc于2002年6月11日向xx修理支付了150萬元的保證金,xx修理同時出具了收到150萬元保證金的《收款專用發票》給xxc。
2002年6月5日,xxc將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設計發包給云南康凱利建筑設計事務所進行設計,并與該事務所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設計費為886000元。之后該事務所提交了設計《總平面圖》,xx于同年7月2日至8月16日向該事務所支付了90萬元的設計費。
2002年6月26日,xx監獄通過中國工商銀行昆明市栗樹頭儲蓄所支付昆明市勘察測繪研究院對地形進行測量的測量費7528元。
2002年9月15日,xxc與昆明勁風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簽訂《監理合同》,由該監理公司負責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的監理。2004年8月9日,該監理公司開具收到214000元監理費的《發票》給xx。
2003年4月27日,xxc與玉溪市基礎工程公司簽訂《砼灌注樁基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玉溪市基礎工程公司承包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砼灌注樁基礎工程。同年6月20日,該公司開具地質勘察、試樁工程款514900元的《發票》給xx。
2003年6月5日,xx與云南眾聯建設招標有限公司簽訂《招標代理協議書》,由該公司負責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的報建及土建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工作。同日,xx支付了10萬元的招標代理費給該公司,該公司開具了《發票》給xx。
2003年6月12日,云南安泰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事務所有限公司開具收到施工圖審查費29800元的《發票》給xx監獄。
2003年6月30日,xxc與云南博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署《建設工程預(結)算、標的編制(審核)任務委托書》,委托該公司對xx監獄干警住宅樓的工程預算進行審核和編制。2004年8月4日,云南博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分別開具收到118500元的施工圖預算審核費和7萬元標的編制費的給xx。2003年7月,xx與云南博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該公司負責xx監獄干警小區工程施工圖紙所涵蓋的全部內容的標的、調整預算的編制工作。同年10月21日,云南博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開具收到5萬元標的編制費及預算調整費的《發票》給xx。[page]
2002年12月25日,xx監獄和xx修理出具《授權委托書》,在該委托書中,xx監獄和xx修理明確:因我單位干警集資小區,由xx(xxc)代建,特委托該公司負責辦理建設前期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開工后,施工等相關事宜。xx在接受委托后為xx監獄和xx修理辦理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規劃審批。2003年1月20日,昆明市規劃局發出《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并在《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規劃圖》上劃定了紅線。2003年4月8日,xx監獄和xx修理向昆明市規劃局提出先領取規劃許可證,延期交費的申請,4月11日,昆明市規劃局在《關于xx監獄干警集資建房的通知》中明確:同意建蓋,做好建蓋小區的準備工作。同年4月15日,昆明市規劃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明確建設單位為xx修理。xx監獄和xx修理是同屬云南省監獄管理局的下屬單位,是兩個名稱一個單位。xxc與xx修理、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簽訂合同以及協議。
xxc于1993年6月21日經工商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注冊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性質為的國有經濟,法定代表人為楊一民。1995年6月27日,經云南省建設廳批準,同意xxc進入云南省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具體的開發項目是昆明市桃園住宅組團。2001年11月 26日,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了xxc的營業執照,并收繳了xxc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同年11月27日,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了xxc。2002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注銷了xxc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xx于2001年9月18日經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核、批準、登記注冊成立,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一民。同年11月26日,云南省建設廳作出《關于核定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暫定資質的通知》,向xx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并明確有效期限為一年。2003年11月10日,保山市建設局作出《關于同意xx四級資質的批復》,同意xx開發資質定為四級。
根據本院確認的事實,綜合xx與xx監獄和xx修理爭議的問題,本院認為:
xx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以及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xx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登記注冊成立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且xx監獄和xx修理于2002年12月25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xx辦理工程前期報建等事項,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確認xx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xx監獄和xx修理提出xx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而不是xxc。
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的規定,xx監獄和xx修理于 2002年12月25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已經載明因我單位干警集資小區,由xx(xxc)代建,特委托該公司負責辦理建設前期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開工后,施工等相關事宜。xx監獄和xx修理明確了受托人的單位名稱和委托的事項,并加蓋了印章,且xx以及xx監獄和xx修理在庭審中共同確認xxc已被注銷,xxc的法人資格已經終止,喪失了民事主體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的規定,xxc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已經消滅,故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而不是xxc。xx監獄和xx修理提出其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的規定,法人經工商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注冊成立時起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終止喪失。xxc在2001年11月27日已被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并收繳了xxc的公司印章和營業執照,至此,xxc的企業法人資格已經終止,并喪失了民事主體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xxc與xx監獄所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而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合同關系,也不是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的一方主體,且xx不能證實其是受xxc的委托,代xxc履行《項目代建合同》,所以,xx提出的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已實際履行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xx的損失成立,數額為15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再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以及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規定,xx接受xx監獄和xx修理的委托后,為xx監獄和xx修理辦理干警住宅小區工程建設前期的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等相關事務。并向昆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規劃、報建手續,并領取了《建設工程施工規劃許可證(永久性建設)》。與云南博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該公司對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的工程施工圖紙所涵蓋的全部內容的標底、調整預算進行編制,支付了5萬元的審查費;與云南眾聯建設招標有限公司簽訂《招標代理協議書》,委托該公司負責xx監獄干警住宅小區工程建設施工招標代理工作,支付了10萬元的代理費,且xx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加以證明,故本院確認xx的損失成立,數額為15萬元。[page]
xx提出要求解除委托代建合同關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是民事主體之間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因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本案中,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xx負責辦理xx監獄干警集資小區建設前期的報建、地質勘察、組織設計、開工后施工等相關事務,xx與xx監獄和xx修理因此而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規定,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永久存續,在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合同終止。盡管xx監獄和xx修理在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具體明確委托的期間,但xx已經履行了受托的工程前期報建、設計事務已經完成,且xx以及xx監獄和xx修理在庭審中均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所委托的事務,這是雙方的共同選擇和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因此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已經終止,故xx提出要求解除委托關系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償還保證金15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規定,與xx監獄建立合同關系的是xxc,150萬元保證金的支付是xxc依據約定履行的合同義務,該保證金的支付與xx無關,xx與xx監獄和xx修理形成的是委托代理關系,且雙方在庭審中均已明確xxc和xx是兩個不同的企業法人,xx不是xxc與xx監獄所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的一方主體。xx無權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返還150萬元的保證金,故xx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償還代墊付的款項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xx監獄和xx修理應償還xx代墊付的款項數額為150000元。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的規定以及依據《授權委托書》的約定,xx在xx監獄和xx修理委托的權限范圍內為完成受托的事務墊付了15萬元的費用,且xx已完成受托事務,對此,xx監獄和xx修理應當償還該筆費用及利息,利息應從xx支付該筆費用的次日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xx支付15萬元的時間是 2003年6月5日和同年10月21日,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利息的時間應當從2003年6月6日和10月22日起開始,故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償還墊付的款項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人員工資22萬元和746元的其他費用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以及依據《授權委托書》的約定,xx主張為辦理受托事務而支付了22萬元的人員工資和746元的其他費用的事實,但xx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成立,故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人員工資22萬元和746元的其他費用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賠償其向第三人賠償的損失1190887.60元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以及依據《授權委托書》的約定,xx所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形成合同關系的是xxc,xx與第三人沒有合同關系,xx無權就xxc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向xx監獄和xx修理主張損失,故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賠償其向第三人賠償的損失1190887.60元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5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授權委托書》的約定以及xx與xx監獄和xx修理在庭審中共同確認的事實,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委托關系,而關于“支付50萬元違約金” 的約定是xxc與xx監獄簽訂的《項目代建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xx與xx監獄和xx修理沒有法律關系,該約定的效力不及于xx、xx監獄和xx修理。xx與xx監獄和xx修理在委托書中并沒有約定違約責任,xx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 5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xx提出要求xx監獄和xx修理支付律師代理費925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律師代理費的收取,國家相關部門已作明確規定,xx為實現債權而向律師支付了代理費,xx監獄和xx修理應予以支付。至于律師收取xx92500元的代理費,本院參照國家計委、司法部以及云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云南省司法廳聯合發布的《云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云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規定的標準計算支持,xx為實現債權費的數額應為10000元。[page]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xx監獄和被告云南省xx汽車摩托車修理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墊付的款項150000元及利息(10萬元的利息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2003年6月6日起計算,5萬元的利息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2003年10月22日起計算);
二、被告云南省xx監獄和被告云南省xx汽車摩托車修理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10000元;
三、駁回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567.12元,由原告xx物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90%,即32910.41元,被告云南省xx監獄和被告云南省xx汽車摩托車修理廠承擔10%,即3656.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一年;雙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