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款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糾紛占據了較大比例。如何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學合理確定工程款,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工程造價人員根據施工設計圖紙計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額單價得出直接費用,再結合定額取費費率得出工程造價。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款糾紛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有約定的,應首先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那么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糾紛占據了較大比例。如何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學合理確定工程款,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工程造價人員根據施工設計圖紙計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額單價得出直接費用,再結合定額取費費率得出工程造價。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款糾紛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有約定的,應首先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關于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工程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糾紛占據了較大比例。其中,除牽涉工程質量、要求變更工程價款的訴請之外,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量大、專業性強且環節眾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計算問題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極易造成爭執。如何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學合理確定工程款,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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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雙方合意為首要標準合理確定工程量
隨著建設部1995年12月發布的《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的推廣應用,特別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行后,實踐中以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簽證體現而來的工程量清單,反映了發包方和承包方就實際施工工程量相互確認的合意結論,在工程量的確認、乃至之后的工程價款認定中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應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工程量認定的首要依據。由于工程量清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屬于必備組成部分,結合施工合同對施工進程的相應約定,可以認定:對工程量的種類、范圍和計算辦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確約定進行計算和確認應作為司法實踐中的首要標準。在此基礎上,由于承包人在設計范圍外超額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導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較少、也不易引起爭議,絕大多數的工程量變化爭議是源自設計變更的緣故,對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就設計變更事項形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單、工程對賬簽證等書面資料,在質證無疑后,也應作為結算工程量進而核算工程價款的補充依據。在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上,若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單數量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若承包人認為其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單數量的,也應當舉證證明其根據發包人變更設計導致工程量增加的證據,否則應視為其自身超越工程設計范圍施工或施工質量不合格導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變化。這里應注意的是,如承包人缺乏上述變更書面資料但能夠提供雙方往來函件、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增加的工程量出于發包人要求和同意認可的,也應支持其如數計算工程量的要求。
二、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為主、定額計價為輔確認工程價款
工程造價的核算依據,向來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司法糾紛中爭執不下的矛盾焦點,實踐中存在定額計價和工程量計價兩種標準。所謂定額計價,是我國建國后沿用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做法,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工程造價人員根據施工設計圖紙計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額單價得出直接費用,再結合定額取費費率得出工程造價。其優點在于簡單明了無爭議,但卻忽視了施工企業個體的實際技術和管理能力、材料采購渠道以及市場價格波動等重要因素的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適應建筑市場競爭的現實。考慮到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設市場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確定,包括完成單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勞動、材料和機械臺班等的標準額度,其性質可歸于政府指導價范疇,屬于任意性規范,應允許雙方當事人經協商訂立與定額標準不一致的工程結算價格。而2001年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3條也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第12條同時規定,合同價可以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款糾紛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有約定的,應首先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同理,承包方因項目調整、設計變更要求增加工程造價的,如果要求調整的項目在原工程總報價說明范圍以外而施工中確已發生的,對其訴請應予支持,具體價款仍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當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但應注意的是,建設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工程款實行包干的,包干范圍內的工程款一次包定,當事人要求變更的,不應支持。
最后,在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也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處理:在修復后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驗收仍不合格,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領受該工程,還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也是符合《合同法》中關于一般承攬合同的原則規定。
三、以法定利率為限,以約定為主計算工程款利息‘
《建筑法》第18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合同法》的第283條也有相應的規定,明確了支付工程款是發包方的主要義務,其隨附義務即為在無故未能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時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此處利息的性質應歸屬于法定孳息,其計算標準不得超出國家法定利率,具體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鑒于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格式樣本中已經分別就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竣工結算款作出了約定,并進而明確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應承擔應付款的貸款利息責任,而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采用了建設部的上述格式樣本,故而就發包人拖延支付的工程款應在法定利率范圍內,按雙方約定計付標準計算延期履行利息。這里要注意的是,工程欠款利息和承包方墊資利息同樣在約定不明的條件下應加以不同處理。其緣由在于:承包方的墊資在理論上是以達到承接工程為目的而作出的自愿行為,在與發包方未就墊資利息的計算作出明確約定的前提下,如司法機關片面支持承包方要求返還墊資款利息的主張,則無疑相對加重了發包方的支付負擔。
關于工程款利息的支付并無太多理論問題需要辨清,但在實踐中對該利息的起算時間則有較多差異。從合同法的理論來說,自發生工程欠款事實之日起即應起算欠款利息。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多約定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的形象進度支付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中又常出現資料不完善、工期順延或設計變更等因素,造成無法確定確切的付款時間節點,絕大多數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難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確定實際付款時間。故而,在雙方未明確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間或約定不明時,司法實務需要事先明確若干大體公平的時間點來確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點。實踐中有觀點提出,工程款按工程造價鑒定確定的,應從鑒定結論作出時起算工程款利息。但由于訴訟中可能出現多次鑒定結論并存的局面,難以作為確定有效的起算時間。第二種做法是自判決確定支付之日起判令發包人支付利息,但對訴訟期間的工程款利息缺乏保護,不利于平衡承包人權益。第三種較為常見的做法依《合同法》第279條的規定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其法理依據較為充足,但由于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在實踐中多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站在竣工驗收文件上簽章日期,和施工完畢日期常出現較大差異,且存在很多不規范現象,給司法操作帶來較大難度。鑒于以上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工程是否實際交付為區分,規定了工程實際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建設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或合理的審價期限內(一般為28天)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該結算文件之日為應付款時間。至于工程價款未結算、工程也未交付的,因結算條件尚未成就,應按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正式主張權利即一審原告起訴日期作為應付款時間。[page]
四、幾種特殊情況下工程價款的確定標準
(一)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文件,按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
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最大的是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而其中多數集中于結算依據的認定問題上,而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對工程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了相應的期限和程序等條件,因此,結合合同文本約定應認定當這些條件具備時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按上述格式文本合同的要求,竣工結算的流程為: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按照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確認了承包人在發包人收悉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時間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雙方約定處理,即承包人可直接依據該竣工結算文件主張工程價款。
應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釋在這種特定情況下推定了發包人應承擔的義務,故此對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程序要求應嚴格把握。也即:承包人必須書面遞交竣工結算文件,且不能適用留置方式;發包人方的接收人員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外,必須限定在其內部具有收發職權的部門或負責人,由其簽收或蓋章。此手續將在訴訟中作為承包方舉證證明發包人已經有效接受該文件的基本證據。同時,對發包人來說,若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全面審核認可,也必須在該期限內就其對報告內容的異議部分書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風險。司法操作中應對上述手續進行嚴格審查,進而推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雙方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根據中標合同確定工程價款
在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建設的工程項目中,發包方和承包方在訂立合同方面的自由權利受到《招標投標法》的明確限定。該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59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于上述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存在,雙方當事人無論是出于發包方強迫、承包方要挾或串通一致,凡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以及包括墊資款在內的工程價款等核心問題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一份實際遵照執行的施工合同的,均應予以糾正,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按照中標合同的約定核算工程價款。
裁判中應注意對此條款不能作絕對機械理解。招標投標法的上述規定與合同法關于合同當事人有權協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規定之間并不存在絕對沖突。凡對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質量、工程期限和工程價款這三項實質性內容作出變更的,只要確實屬于雙方協商一致,不侵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均應予以承認;同樣,出于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工程質量、工程期限和工程價款的在先約定作出適當合理變更的,也不應認定為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此即為司法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權發揮之所在。
(三)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款結算的,從其約定
這也即是行業習慣中俗稱的“包死價”、“一口價”。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即以經審查后的施工圖總概算或者綜合預算為準,有的是以固定總價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此類方式均可不通過中介機構的鑒定或評估即可確定總價款。若實際施工中未發生合同修改或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的,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款結算。
在司法實踐中,有觀點提出對此類固定價款結算方式也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調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說明中已經明確指出情勢變更原則旨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顯失公平現象,適用于變更或解除合同,現階段在我國合同法律體系中尚未得到體現,實務中不宜據以引用。且固定價款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一定風險分配的作用,經由雙方協商確定建設施工風險的防御者和承擔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蔓延,調整建筑市場有序環境。如確實出現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還可謹慎適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