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導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準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出租人并未實際占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對價關系,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那么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準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出租人并未實際占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對價關系,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關于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對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當租賃物為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時,該設備的經營者應對設備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依民法學說,判斷經營者的標準有兩條: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備擁有支配權并享受運行利益的人為經營者,應對租賃設備造成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運行擁有支配權,并享有運行利益,當然應作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出租人并未實際占有租賃物,對租賃物的運行沒有支配權,同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與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并非對價關系,不存在租賃物的運行利益。因此,對租賃物屬高度危險作業設備而致第三人損害的情形,出租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