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到工程中的墊資款應優先保護

導讀:
其范圍為工人工資和建筑材料款等。四是甲方經營情況惡化或屬合資經營項目,因外方資金不到位,導致乙方墊資。五是甲方工程中途變更增加了工程量,乙方只有墊資施工。凡發生以上情形的墊資,應予保護乙方的優先受償權。那么物化到工程中的墊資款應優先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范圍為工人工資和建筑材料款等。四是甲方經營情況惡化或屬合資經營項目,因外方資金不到位,導致乙方墊資。五是甲方工程中途變更增加了工程量,乙方只有墊資施工。凡發生以上情形的墊資,應予保護乙方的優先受償權。關于物化到工程中的墊資款應優先保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墊資是承包人在我國目前市場條件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墊資實際上有兩種可能,一種 是雖然承包人墊付了資金,但未用到工程中去。這種情況屬于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顯然不能受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保護,即認定建筑工程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另一種情況是承包人墊付的資金確實已經物化到建設工程中去了,這部分資金應該納入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稱的 “工程價款”的范圍,并且應該優先受償。其范圍為工人工資和建筑材料款等。
發生墊資的原因有:一是納入國家基建計劃的項目,在資金尚未全部 落實的情況下即開工建設致使合同履行中途甲方資金短缺,無能力按約撥付進度款,乙方又停工不起,只好墊資建成。二是非國家計劃基建項目,由于僧多粥少,乙 方明知甲方資金不到位,仍然與甲方簽訂合同,墊資的發生勢不可免。三是甲方將該項目資金挪作他用,或者開工新項目,或者搞其他經營,乙方為趕進度,只好墊 資。四是甲方經營情況惡化或屬合資經營項目,因外方資金不到位,導致乙方墊資。五是甲方工程中途變更增加了工程量,乙方只有墊資施工。六是甲方故意毀約, 不按約定撥付進度款。凡發生以上情形的墊資,應予保護乙方的優先受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