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拖欠工程款如何運用優先受償權保護

導讀:
回收拖欠工程款如何運用優先受償權保護
回收拖欠工程款如何運用優先受償權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1、承包人享有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在發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承包工程款,經合法催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時,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在拖欠承包工程款范圍內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由于該項權利的設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屬于無須公示的法定擔保物權。因此,無論當事人合同中約定與否,都不影響承包人在條件具備時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2、承包人在起訴和申請執行時均可主張優先受償的權利
實踐中,有人誤認為承包人的優先權是法院在執行中掌握的問題,這種理解是不全面的。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這條解釋明確了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時均應適用合同法第286條。當事人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申請法院保護其優先受償權,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確認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同時,上述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優先權的提出期限,如果不及時提出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等于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優先受償的權利則可能喪失。
3、注意行使權利的期限和合理有效的催告
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期間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間,期間屆滿,承包人的受償權即成為一般債權,優先權便不復存在。
另外 ,行使優先權還要求有合理催告期,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才有權請求優先權。法律對催告發包人的“合理期限”未作規定,通常的理解為二個月左右。為避免發包人不予認可而帶來的麻煩和糾紛,建議承包人采用公證送達內容的方式進行催告。
4、注意合同中關于工程結算和付款期限的約定
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也提醒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充分注意合同中關于工程結算和付款期限的約定。由于六個月期限的存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約定工程結算和付款期限時,應當為可能發生糾紛而主張優先受償權留有時間上的余地。比如,竣工后2-3個月付清除保修之外的大部分工程款。因為,通常要留有2個月的合理催告期,這樣就有4-5個月的時間,加上準備訴訟也是很緊張的。因此,承包商應當在有關合同中將付款條件、工程結算和付款時間等詳盡約定并盡量提前。否則,會因合同約定的付款期晚于工程竣工期限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六個月而無法及時主張優先權。
5、注意限制所建工程銷售,確保優先受償落到實處
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立法者為保護他人的基本生存權和社會的穩定而做出的規定。這一規定,客觀上削弱了承包人的優先權。實踐中,很多商品房買受者或者一次付款或者銀行按揭,但都應屬于支付了全款。如此,則買受人具有了排除承包人優先權的條件。因此,為保障優先權的行使,承包商應當想辦法與發包方約定和限制所建工程的銷售。如,限定只能對部分房屋進行銷售或者對房屋預售款進行提存等。否則,所謂的優先受償也難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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