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是買賣合同嗎

導讀:
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購房合同中應有所約定。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即房屋權屬是以房產證為準的。那么期房是買賣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購房合同中應有所約定。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即房屋權屬是以房產證為準的。關于期房是買賣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主要約定的內容需要包括:
1、合同應標明所購商品房的應用面積。
簽訂合同時應對每一個房間、陽臺等實際面積進行確定,另外對按比例分攤費用的公用面積如電梯間、走廊、樓梯等應有明確界定,以免日后麻煩。
2、合同里要有建筑及裝修質量標準細則。
如墻面材料、顏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輔設用料、衛浴設備、電線的鋪設等。因為有些開發商為了吸引消費者購房,會有很多口頭承諾,只有這些口頭承諾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現,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則沒在合同里出現的承諾,在消費者接收入住時發現沒有兌現也會因無憑據而不能再加追究。
3、合同應有對附屬配套設施建設的有效制約。
現在,一般房產開發商都會對住宅區配套設施建設有種種承諾,如花園綠地、學校、超市、泳池、球場等,這些都應在合同中體現出來,以免今后房產商的許諾兌現起來遙遙無期。
4、合同中應有物業管理的服務條款及相關收費。
有些房產商故意不在合同中體現物業管理這一項,往往等購房者入住后,才發現物業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費的不合理,但是面對已經入住的既成事實,許多購房者也只好交納高額的管理費。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購房合同中應有所約定。
5、合同應有詳細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產商都會要求購房者先預付部分預付款,其余款項將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時一次付清,從預付款交付之日起購房者都有權知其所購房屋的建設進程,以督促房產商按期交房,因此,購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來約束、督促房產商。
6、合同中必須有具體交房日期及房產商若延期交房應有的罰則。
房產商會因資金、材料、施工、天氣等影響交房日期,購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導致利益受損,購房者有權要求房產商予以經濟賠償。
1、仔細了解房地產開發商的相關資質及開發手續
對于購房者而言,對開發商的資質、資信和商品房開發的證件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這至關重要。首先要查看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所謂的“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只有以上五證齊全的購買風險才能降到最低。
2、注意樓盤宣傳海報
大部分房地產公司在自己的樓盤尚未正式開盤便開始了宣傳工作。印制大量的樓盤廣告廣為發放,并嚴重的夸大其詞,制造種種“亮點”以賺取人們的眼球,以期達到更好的宣傳效果。而購房者往往容易落入這樣的“美麗”陷阱,掏出來一輩子的積蓄交給了開發商,到最后卻得到了失望。
3、重視“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
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不能讓開發商為自己規避法律風險而損害了購房人的權益。
4、領取房屋產權證,才能做到萬無一失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即房屋權屬是以房產證為準的。在期房糾紛中,很多是關于房屋產權證的發放期限的,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齊全的,登房機關應在受理登記后即頒發房屋產權證。
1、具備權益轉讓條件
權益轉讓必須在其轉讓的標的(房屋)尚處在期房階段方能實現。期房轉化為現房在實踐中有兩個條件:一是預購人與開發商簽署了房屋交接書,二是開發商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當前述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成就時,期房概念消失,權益轉讓受到阻礙,預購人可以待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后,以二手房過戶的形式實現轉讓。
2、征得開發商同意
期房權益轉讓只有在預購人尚未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時,才必須取得開發商的同意。預購人在已經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時,只要書面通知開發商即可。
3、買賣雙方繳納契稅
權益轉讓中的轉讓人(預購人)具有雙重的法律地位,他既是向開發商預購期房的買方,又是向受讓人轉讓房屋期權的賣方,因此在開發商、轉讓人(預購人)和受讓人之間形成了連續的兩次交易行為。根據契稅納稅義務人的法律特征,權益轉讓中的轉讓人(預購人)必須繳納其與開發商形成的預售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契稅,而權益轉讓中的受讓人則應當在申領以其為權利人的小產證時繳納權益轉讓協議關系所產生的契稅。
4、權益轉讓的法律后果
預售的商品房轉讓時,預售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因此,當權益轉讓中的轉讓人(預購人)實現了期房的權益轉讓后(以權益轉讓書完成預告登記為標志),他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在預售合同中與開發商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權益轉讓中的受讓人繼受。受讓人日后可以直接與開發商進行房屋交接、辦理產權過戶(申領小產證)等手續,并以合同向對方直接追究違反預售合同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