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能拒收貨物嗎

導讀:
所謂買受人拒收標的物,是指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拒絕接收或不予認可的意思表示。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出賣人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情況經常發生,例如所交付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提前交貨、多交貨或少交貨等。買受人保管其拒收的標的物之根本目的是防止擴大損失,進而避免造成自己損失的增加。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那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能拒收貨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買受人拒收標的物,是指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拒絕接收或不予認可的意思表示。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出賣人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情況經常發生,例如所交付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提前交貨、多交貨或少交貨等。買受人保管其拒收的標的物之根本目的是防止擴大損失,進而避免造成自己損失的增加。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關于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能拒收貨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買受人拒收標的物,是指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拒絕接收或不予認可的意思表示。它包括兩層涵義:一是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在客觀上拒收的行為;二是出賣人已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于買受人,但因標的物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買受人主觀上不予認可的事由而拒絕接受。對此,各國法律都作出了取消買賣或解除合同的規定。
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出賣人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情況經常發生,例如所交付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提前交貨、多交貨或少交貨等。對出賣人的前述行為,法律允許買受人采取多種補救措施,如退貨、修理、更換、要求出賣人實際履行、減少價款和報酬、賠償損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這些補救措施的前期行為往往表現為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所以拒收標的物是買受人實現違約救濟的一項基本權利。
1、被拒收的標的物保持原貌的,即買受人未使用或售出的。這種情況一般是出賣人未按期交貨或買受人經檢驗發現數量或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的拒收行為,此時買受人應及時提供倉儲或保管場所,采取合理措施盡可能維持標的物的固有性狀;同時標的物有特定包裝方式的,不得損壞其原有包裝。買受人既可以自己履行保管義務,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如將貨物寄放第三人倉庫。買受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2、被拒收的標的物已被使用或正在使用的。此種情況往往涉及到出賣人承擔退貨、更換、修理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已被使用的貨物應維持現狀;正在使用的,能夠停止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維護貨物的性狀,不能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會造成更大損失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應合理地正常使用,不得進行破壞性的使用。如果由于買受人的不當操作或使用而造成標的物非正常損耗甚至毀損、滅失的,該擴大損失部分應由其自己承擔。
3、買受人可根據出賣人的指示或要求履行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在買受人通知出賣人拒收貨物后,出賣人出于維護自己的利益,力求減少損失,有時會通知買受人代為保管標的物,并承諾由其支付保管費用,對特殊標的物還可能提出特殊的保管要求,這時,買受人在合理的范圍內應盡可能按照出賣人的指示或要求履行保管義務。如果買受人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出賣人的要求履行保管義務而造成貨損的,其應對該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在特殊情況下,買受人得有處分所保管貨物的權利。買受人保管其拒收的標的物之根本目的是防止擴大損失,進而避免造成自己損失的增加。但如果其保管的貨物面臨變質或嚴重貶值的危險,或迅速增加的保管費用數額過高,對方又不能提供充分擔保以保證償還所產生的保管費用,這時,作為保管人的買受人在出賣人怠于處理貨物的不作為情況下,為盡可能減輕損失,減少費用支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出售所保管的貨物,保全價金,但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出賣人。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占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依《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并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將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合同法》相關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因此,在買賣的標的物為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為保障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于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就是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時,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于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著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并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于買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認定物的瑕疵的標準,合同有約定的,依合同約定;如無約定而由出賣人提供標的物的樣品或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以該樣品或說明的質量標準為依據。不存在上述兩種依據時,如當事人事后協商標準,依協商標準;如無協商標準,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標準。如標準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標的物瑕疵應由出賣人負擔保義務時,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因標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因標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反之,從物有瑕疵的,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標的物為數物時,其中一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數物之價值不能分離的,則可就數物解除合同;買賣標的物是分批交付的,買受人只能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該批標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標的物有關聯的,則可就該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并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后,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盡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并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很顯然,在買賣合同當中,賣方與買方的義務是不同的。可以這樣說,賣方的義務對應的基本上是買方的權利,反過來,買方的義務也是基本上對應賣方的權利。合同中的義務是當事人應該遵守、嚴格執行的,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