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

導讀:
昆山某建筑公司與某塑鋼門窗廠于2004年5月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建筑公司已向門窗廠講明這批門窗是為承建某學校禮堂而購買的。雙方未具體規(guī)定交貨地點。2004年6月下旬,門窗廠將第一批貨用火車托運到昆山火車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貨。雙方各執(zhí)己見,最后建筑公司以門窗廠送貨地點不符合同約定,構成違約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門窗廠將貨物交給鐵路部門運輸,應認為已經(jīng)履行了交貨義務,而且門窗廠又履行了通知的義務,所有并未違約。建筑公司無權解除合同、拒收貨物,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那么如何理解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昆山某建筑公司與某塑鋼門窗廠于2004年5月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建筑公司已向門窗廠講明這批門窗是為承建某學校禮堂而購買的。雙方未具體規(guī)定交貨地點。2004年6月下旬,門窗廠將第一批貨用火車托運到昆山火車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貨。雙方各執(zhí)己見,最后建筑公司以門窗廠送貨地點不符合同約定,構成違約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門窗廠將貨物交給鐵路部門運輸,應認為已經(jīng)履行了交貨義務,而且門窗廠又履行了通知的義務,所有并未違約。建筑公司無權解除合同、拒收貨物,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關于如何理解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昆山某建筑公司與某塑鋼門窗廠于2004年5月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建筑公司已向門窗廠講明這批門窗是為承建某學校禮堂而購買的。合同規(guī)定:門窗廠應于2004年8月前為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門窗,分兩次交貨,每次交一半,共計200萬元;付款方式也分兩次,每收一次貨付100萬元。由門窗廠負責辦理運輸。雙方未具體規(guī)定交貨地點。 2004年6月下旬,門窗廠將第一批貨用火車托運到昆山火車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貨。建筑公司立即要求門窗廠將門窗運到學校工地,門窗廠不同意,認為那樣做運費太高,說如果要將門窗再運到學校工地,必須增加運費、搬運工人工資共2萬元。建筑公司說:你們負責運輸,就有義務將貨物送到我們要求送的地方,而且運費應包括再貨款中,我們不會再加運費的。雙方各執(zhí)己見,最后建筑公司以門窗廠送貨地點不符合同約定,構成違約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門窗廠將貨物交給鐵路部門運輸,應認為已經(jīng)履行了交貨義務,而且門窗廠又履行了通知的義務,所有并未違約。建筑公司無權解除合同、拒收貨物,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