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變動影響租賃嗎?

導讀:
2010年12月28日出臺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中明確規定,除有證據證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實之一之外,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約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時,其自愿放棄要求租賃房屋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則應從其約定。那么房屋所有權變動影響租賃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12月28日出臺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中明確規定,除有證據證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實之一之外,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約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時,其自愿放棄要求租賃房屋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則應從其約定。關于房屋所有權變動影響租賃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房屋所有權變動影響租賃嗎?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被告知所有權變動,房屋租賃合同還有沒有效力呢?2010年12月28日出臺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中明確規定,除有證據證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實之一之外,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一、《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中要件事實如下: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當事人約定了租賃合同隨所有權變動而終止的除外條件;
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中的原則體現: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這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買賣不破租賃”中的“買賣”為廣義的概念,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等引起的所有權變動。但是,出于平衡利益的需要,“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也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在當事人能夠證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實時,就不再適用該原則。
1、存在房屋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的事實。當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于同一物時,因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而將抵押物拍賣時,就可能引起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沖突,根據抵押權與租賃權設立時間不同,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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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租賃糾紛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當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于同一物時,如租賃權設立在前,抵押權實現后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權設立在先時,租賃關系不得對抗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因為承租人在明知或應知存在抵押而仍自愿承租的情況下,相應風險應由其承擔。
2、存在房屋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根據《租賃糾紛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在查封與租賃共存于同一房屋上時,判斷租賃合同是否受影響,也要審查二者產生的先后順序。
(1)如果租賃先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效力當然及于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為承租人在承租時并不能預見到將來租賃物會被查封。
(2)若租賃后于查封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不及于債權人,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查封的目的是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或應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拍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3、存在當事人約定“買賣不破租賃”適用除外條件的事實。“買賣不破租賃”是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享有的法定權利,至于該權利是否行使,可由承租人自由處分。如果當事人約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時,其自愿放棄要求租賃房屋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權利,則應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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