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購房合同中的兩條重要條款

導讀:
事實上,開發商作為賣方,不能免除為購房者辦理“大證”的義務。建議修改為,“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從房屋交付后第九十一天起,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房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直至其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為止。那么注意購房合同中的兩條重要條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上,開發商作為賣方,不能免除為購房者辦理“大證”的義務。建議修改為,“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從房屋交付后第九十一天起,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房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直至其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為止。關于注意購房合同中的兩條重要條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一紙購房合同中,有兩大條款是致命的:
第九條的交房標準問題,以前的老合同要求是以竣工驗收備案證為準,而如今變成了綠化、消防等七八條內容。表面上看,合同更細化了,實質上更不利于購房者。七八條沒有一條說以什么證為準,一旦購房者與開發商在延期交房的問題上發生糾紛,法院審理案件時,則沒有依據。以前,法院審理類似的案件只看竣工備案證。如今,法官不知道看啥,而開發商卻可以拿出一大疊的文書。建議相關部門請法律專家明確交房標準。
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中,開發商會讓購房者選1退房,或選2不退房,或者開發商增加3“如遇政府部門原因,致產權登記不能備案,則出賣人責任免除”,其實,這3條都不利于購房者。事實上,開發商作為賣方,不能免除為購房者辦理“大證”的義務。
建議修改為,“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從房屋交付后第九十一天起,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房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直至其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為止。逾期一年以上的,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款退換給買受人,并賠償買受人經濟損失(包括裝修損失及因房價上漲造成的差價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