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

導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其審理的程序自然屬于民事訴訟的程序。(四)當出賣人存在一房兩賣或者一房多賣情況,而買受人對出賣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并要求出賣人向其交付商品房時,可以對涉訴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其審理的程序自然屬于民事訴訟的程序。(四)當出賣人存在一房兩賣或者一房多賣情況,而買受人對出賣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并要求出賣人向其交付商品房時,可以對涉訴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其審理的程序自然屬于民事訴訟的程序。所以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對涉案的商品房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但是,由于商品房買賣是出賣人將在建或者已經竣工的商品房對社會公開銷售的行為,所以對相關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時,不僅要考慮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而且還要考慮訴訟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對涉案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一)出賣人已經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買受人以出賣人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出賣人辦理相關商品房的登記過戶手續的,為了防止出賣人在訴訟中轉移房產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可以對涉訴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二)出賣人未按約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提起訴訟的,只要該商品房未向第三人交付,亦應當對涉訴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三)前述第(二)種情況中,如果出賣人已經向第三人交付商品房,但第三人尚未支付商品房的價款或者未全部支付價款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對涉訴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四)當出賣人存在一房兩賣或者一房多賣情況,而買受人對出賣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并要求出賣人向其交付商品房時,可以對涉訴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此種情況下,即使出賣人己經將商品交付給第三人并已經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人民法院亦可對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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