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導讀: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那么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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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財產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2、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3、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財產保全裁定的;
4、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