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房屋不成,誠意金應退

導讀:
李女士托汪女士代購一處房產,房屋沒買成,李女士要求汪退還2萬元誠意金。協議第4條約定,李女士實地看房無異議后,向汪支付不低于2%的誠意金。雙方均同意,當汪女士代表李女士與該房屋業主簽訂《房屋預售協議》或當雙方直接與業主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該誠意金轉為購房定金,若定金不足需李女士補齊。隨后,李女士起訴,將汪女士列為被告,房主為第三人,要求他們退還誠意金2萬元。法院一審判決汪女士應當退還誠意金。汪女士不服上訴。法院認為,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汪既無法定依據又無約定依據繼續占有李女士支付的2萬元誠意金,應當返還。那么代購房屋不成,誠意金應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女士托汪女士代購一處房產,房屋沒買成,李女士要求汪退還2萬元誠意金。協議第4條約定,李女士實地看房無異議后,向汪支付不低于2%的誠意金。雙方均同意,當汪女士代表李女士與該房屋業主簽訂《房屋預售協議》或當雙方直接與業主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該誠意金轉為購房定金,若定金不足需李女士補齊。隨后,李女士起訴,將汪女士列為被告,房主為第三人,要求他們退還誠意金2萬元。法院一審判決汪女士應當退還誠意金。汪女士不服上訴。法院認為,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汪既無法定依據又無約定依據繼續占有李女士支付的2萬元誠意金,應當返還。關于代購房屋不成,誠意金應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女士托汪女士代購一處房產,房屋沒買成,李女士要求汪退還2萬元誠意金。近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法院判決汪女士應返還2萬元誠意金。
去年4月,李女士與汪女士簽訂“房屋委托代購協議”,委托汪女士代購位于雙流的一套住房,面積147平方米,價格63萬元。協議第4條約定,李女士實地看房無異議后,向汪支付不低于2%的誠意金。雙方均同意,當汪女士代表李女士與該房屋業主簽訂《房屋預售協議》或當雙方直接與業主共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該誠意金轉為購房定金,若定金不足需李女士補齊。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時李女士向汪女士支付傭金9450元。協議第11條特別約定,如果該房屋結構屬于預制板,客戶有權不購買。李女士共支付了誠意金2萬元。去年4月13日,汪女士與房主簽訂《房屋預售協議》,汪代客戶向原房主交購房定金1萬元。但該協議簽訂后,李、汪及房主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隨后,李女士起訴,將汪女士列為被告,房主為第三人,要求他們退還誠意金2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汪女士應當退還誠意金。汪女士不服上訴。
成都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從協議約定的內容可知,汪、李間系有償的委托合同關系。該合同配置給汪的義務有三:一是為李女士代購位于雙流的住房一套,二是明確所代購房屋是否屬于預制板結構,若房屋是預制板結構,則應將該情形報告李女士,并由李決定是否愿意購買;三是在李女士愿意購買預制板結構房屋,或者所代購房屋不是預制板結構的情況下簽訂三方合同后,或由汪代表李女士與該房屋業主簽訂《房屋預售協議》后,才將李女士交付給汪的誠意金支付給原審第三人作為購房合同的定金。
“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汪女士并沒有完成應當由其明確房屋是否屬于預制板結構的義務,且在李女士并未明示愿意購買預制板結構房屋的情形下,擅自與原審第三人訂立《房屋預售協議》,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當向李女士承擔違約責任。”法官認為,汪女士并無證據證明其在與原審第三人訂立《房屋預售協議》后已將誠意金交付給原審第三人作為合同的定金,因此,應推定李女士所交付的誠意金2萬元仍保留在汪女士處的事實成立。法院認為,在委托合同解除后,汪既無法定依據又無約定依據繼續占有李女士支付的2萬元誠意金,應當返還。最后,成都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