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導讀:
因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那么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關于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
二、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運輸合同是承適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在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發生的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糾紛,即包括一方不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如無故拖延運輸期限,又包括在運輸過程或者到達目的地時,托運的物品被損壞、丟失,或者對運輸工具、設備造成損害,以及旅客人身遭受損害所發生的賠償糾紛。因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和25條規定的合同糾紛。這類合同糾紛,可能發生在運輸合同始發地、中轉地、也可能發生在運輸到達地。當事人因為上述運輸合同發生糾紛,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始發地、是指貨物運輸的發運地或者旅客乘運地。目的地,是指貨物或者旅客到達地。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上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