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代理運輸合同糾紛的規定

導讀: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復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確定代理運輸合同糾紛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復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關于確定代理運輸合同糾紛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運輸合同糾紛較一般合同糾紛復雜,它涉及到承運人是否正確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貨物毀損、是否按時運到,收貨人是否履行收貨義務等。從便利審判與訴訟以及存在實際聯系的角度出發,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適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貨運輸的最終到達地。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
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
(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
1、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需詳細準確寫明貨物的相關信息,便于驗收和收費。
2、包裝要求,承運人須打好相關的包裝,保證貨物能夠安全無損送達。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3、貨物起運地點、貨物到達地點,約定出發地和目的地,便于計算運費以及相關責任的確定。
4、 貨物承運日期、貨物運到期限,要在對方指定期限內送達。
5、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運輸的質量決定了貨物的安全與否以及相關的運輸風險。
6、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7、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有義務告知收貨人怎么領取較為安全合理以及對質量的要求和驗收情況、
8、運輸費用、結算方式,這是比較重要的條款,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明確具體。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樣的合同具體的履行地點也是不一樣的,如何能更好的確定合同的履行地更需要相關的法律的規范,有的時候也是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則確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