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不同點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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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處理有關案件,在此需要將貨代糾紛和貨運糾紛在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方面作個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亦為過錯原則,但在舉證責任上屬于過錯推定,即一般來說,證明貨物損壞非系承運人過錯所致之責應由承運人自己承擔,貨方僅需證明在承運人責任期間發生了貨損事實即可,對承運人有無過錯無須舉證。而承運人需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方可免責,否則推定其有過錯。這與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時的情形正好相反。
但進一步研究,本案貨損原因為集裝箱起火,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屬于承運人可享受的十二種免責事項之一。按照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火災引起貨損的情況下,只有當權利人證明該火災系承運人本人過失所致時,承運人才承擔責任。即在火災導致貨損的情況下,海商法又規定此時舉證責任歸于貨方,這又構成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外。對此,要區別不同案情,在同一過錯原則之下,正確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