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貨物運輸引發的合同糾紛

導讀:
一起跨省貨物運輸引發的合同糾紛4月30日,贛州市某礦產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礦產深加工公司的電話,聲稱由于贛州公司交錯了貨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贛州公司方面決定,要求物流公司徹查此事,并給予交代。其次,贛州公司在交付貨物的過程中,的確是填寫了承運單,實際交付的貨物沒有符合合同約定,因此,贛州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經過一上午的談判,雙方一致認定,此次合同糾紛的損失為10萬元,而不是18萬元。那么跨省貨物運輸引發的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跨省貨物運輸引發的合同糾紛4月30日,贛州市某礦產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礦產深加工公司的電話,聲稱由于贛州公司交錯了貨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贛州公司方面決定,要求物流公司徹查此事,并給予交代。其次,贛州公司在交付貨物的過程中,的確是填寫了承運單,實際交付的貨物沒有符合合同約定,因此,贛州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經過一上午的談判,雙方一致認定,此次合同糾紛的損失為10萬元,而不是18萬元。關于跨省貨物運輸引發的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跨省貨物運輸引發的合同糾紛
4月30日,贛州市某礦產公司(下稱贛州公司)突然接到福建某礦產深加工公司(下稱福建公司)的電話,聲稱由于贛州公司交錯了貨物,造成福建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
接到這個電話,作為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供方的贛州公司,非常重視此事,立即指派營銷部經理全面調查此事。營銷部經理首先查驗了自己公司的出庫單。在確認自己公司的礦產品出庫沒有問題后,營銷部經理立即與承運方贛州某物流公司(下稱物流公司)取得聯系。經過仔細核對自己公司與物流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承運單、實際交貨情況后,營銷部經理馬上意識到,這有可能是一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于是,營銷部經理立即向自己公司匯報。贛州公司方面決定,要求物流公司徹查此事,并給予交代。
物流公司也對此事予以高度重視,總經理親自調查此事。經過物流公司的調查了解,情況大致如下:贛州公司托運的3噸礦產品交付給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并沒有直接進行運輸,而是委托另一家貨運公司進行運輸。物流公司與另一家貨運公司另外又簽訂了一份承運單。承運單上的產品中文名稱是正確的,但是貨物編碼被另一家貨運公司填寫錯了。另一家貨運公司在收到3噸礦產品后,連夜同其他貨物一起運到了福建。第二天早上,另一家貨運公司的福建分公司的工作人員,馬上通知福建的兩家礦產品深加工公司前來提貨。在先后提貨的過程中,另一家貨運公司的工作人員把福建甲公司的礦產品裝運在乙公司派來的車輛上,把乙公司的礦產品裝運在甲公司派來的車輛上。兩家公司派來提貨的司機,也不分青紅皂白,盲目地在承運單上簽字,也未進行驗貨,拉著礦產品就直接回各自公司。礦產品運回公司后,兩家公司的工人,也不做任何入庫檢驗手續,就混同其他礦產品倒入機器中進行深加工。待加工完成時抽樣檢查,發現加工出來的產品全部是廢品。于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艱難談判 友好協商
損失18萬元,福建兩家公司都十分氣憤。他們說,沒想到合作這么多年的貿易伙伴,竟然會交錯貨物給自己,害得自己損失18萬元。因此,他們要求托運人,也就是購銷合同中的供方贛州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以前的貿易伙伴眼看就要對簿公堂。
為妥善處理此事,今年5月7日,還沒有過完“五一”,贛州公司立即成立了由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營銷部經理以及法律顧問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等成員組成的談判小組,前往福建協商處理此次購銷合同糾紛。物流公司總經理再次隨同談判小組一起前往福建。
5月8日一大早,福建兩家礦產深加工公司方面8人與贛州公司方面5人展開了拉鋸式的協商談判。
福建兩家公司的觀點基本一致:我們與你們贛州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明確規定,你們供方負責運輸,貨到我們需方倉庫。現在你們違反合同約定,不僅沒有將貨物運送到我們倉庫,而且交付的貨物也是錯的。我們雖然提錯了貨物、沒有進行收貨檢驗,但并不會造成損失。你們發錯貨物的違約行為,是導致我們損失18萬元的必然因素。
贛州公司法律顧問廖澤方、朱烈桂律師認為:首先必須確認此次損失的數額是多少,因為“廢品”并不代表沒有價值,這些“廢品”市場價值約為8萬元左右。因此,此次損失約為10萬元,并非損失了18萬元。其次,贛州公司在交付貨物的過程中,的確是填寫了承運單,實際交付的貨物沒有符合合同約定,因此,贛州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再次,在具體發收貨物的過程中,需方也存在過錯——收貨物時,沒有進行最基本的貨物品名比對,盲目地簽單;在將貨物運送回公司后,沒有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進行貨物品名、品質的檢驗就直接入庫,直接進行加工。
經過一上午的談判,雙方一致認定,此次合同糾紛的損失為10萬元,而不是18萬元。但對于10萬元的損失該如何分擔,雙方仍然各執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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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雙方繼續進行協商談判。
福建公司表示:自己與贛州公司合作多年,信任對方,從來不會進行收貨品名核對,更不會進行品質檢驗。沒有履行這兩項合同義務,屬于正常現象,并不足以造成此次10萬元的損失。贛州公司交付貨物錯誤應對此次損失承擔50%的責任。
贛州公司法律顧問廖澤方、朱烈桂律師代表公司進一步闡述:10萬元的損失,是多因一果。本案中,有三個原因,一是供方發錯貨物,二是需方提錯貨物,三是需方在加工以前,沒有進行最起碼的品名核對,即貨物檢驗的基本層面。這三個原因中,供方發錯貨物,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供方在訂立合同時,只能預見到交付貨物錯誤,必須及時予以更換,如果因此逾期交付貨物,造成需方的經濟損失,必須予以賠償;而不可能預見到需方不僅提錯貨,而且在沒有進行任何層面的驗貨手續的情況下,依然進行礦產品加工,從而造成本次10萬元的損失。對于該10萬元損失,供方應當承擔10%的責任,剩下90%的責任由需方自行承擔。
贛州公司副總經理代表公司,最后表示:結合公司法律顧問的觀點,同時考慮到雙方以前和今后的合作,我方愿意承擔10萬元損失的20%。
至此,本次購銷合同糾紛圓滿解決。
互相諒解 規范合作
在解決外部糾紛后,作為托運人的贛州公司要求,物流公司需要依據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贛州公司的法律顧問廖澤方、朱烈桂律師分析完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后認為:作為承運人的物流公司,依據承運單背面的格式條款“造成托運人的損失,賠償責任為運費的3至5倍”進行抗辯,是不能成立的;根據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書面貨物運輸合同和口頭協議,作為承運人的物流公司簽訂合同時,是明知該批貨物的價值、到達時間、收貨人的部分情況等的,因此,在其訂立合同時,就已經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自己交付貨物錯誤會給收貨人造成損失;作為承運人的物流公司應當賠償托運人贛州公司相應的損失。
最終,為了規范雙方今后的貨物運輸關系,物流公司和贛州公司經過協商,由物流公司賠償贛州公司1萬元損失。
圓滿解決 帶來思考
此起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的圓滿解決,讓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都感到滿意。
不過,此案的發生,留給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很多。首先是,收貨人在收取貨物時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初步性的品名核對和實質性的質量檢驗;其次是,建議賣方對于大額的貨物運輸,購買相應的保險以避免潛在的運輸風險;再次是,作為貨運公司來說,應當將一部分運輸費用用于購買貨物運輸合同的基礎保險,以化解重大風險所帶來的重大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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