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

導讀:
我方提供了協議書,欠條,委托書及兩份催款證明,被告提供了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寫給被告羅某的一份證明,再次確認了上述債權轉讓和欠款的事實。被告羅某負有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的義務。那么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方提供了協議書,欠條,委托書及兩份催款證明,被告提供了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寫給被告羅某的一份證明,再次確認了上述債權轉讓和欠款的事實。被告羅某負有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的義務。關于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如何寫代理詞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受本案原告委托,及湖南**律師事務所指派,本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現就有關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敬請審判員在裁決時參考:
一,關于本案基本事實
2011年11月30日,李某與羅某就隆回**水泥廠拖欠李某編織袋貨款一事達成協議,羅某自愿以288000元買斷李某的編織袋貨款債權601394元,余下313394元,李某自愿給羅某做費用開支,其代開增值稅稅款亦由羅某支付,同時雙方的買斷價格,不得對外公開,水泥廠有人知道,則88000元作違約金,但廠長知道除外,李某當場出具委托書,并載明所有入庫單號,請廠方與羅某接洽,時任廠長簽字同意羅某收取。該協議簽訂后,2011年12月1日,羅某通過銀行轉賬20萬元給李某,剩余88000元給李某出具一欠條。此后,李某一直催收該88000元欠款至今。我方提供了協議書,欠條,委托書及兩份催款證明,被告提供了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寫給被告羅某的一份證明,再次確認了上述債權轉讓和欠款的事實。
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羅某對協議書和欠條表示認可,但辯稱是為李某代辦領取貨款,并聲稱該欠款已經過去五年,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二,本案債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且合同對被告羅某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羅某應當履行付清88000元余款的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因此,李某將與**水泥廠的601394元貨款債權轉讓給羅某,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并且該轉讓合同已經大部分履行,又通知了債務人**水泥廠,所以本案的債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而合同成立就生效,生效的合同則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羅某負有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的義務。
2011年12月1日,被告羅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條88000元,該事實被告在庭審時亦當庭承認,則雙方又形成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羅某作為債務人,也同樣有義務支付該88000元欠款,所以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辯稱是為原告代辦,不是買斷貨款,這與事實不符,并且被告對協議書和欠條予以認可,而協議書白紙黑字寫明是“買斷”,2013年8月6日的證明更明確是“轉讓”,所以被告羅某的辯解不能成立。
三,本案債權尚在訴訟時效之內,只是屬于訴訟時效中斷,原告要求被告羅某支付欠款的請求應該得到法院支持。
2011年12月1日,被告羅某出具欠條后,李某不斷的催收該款,或者電話催收或者親自上門催討,這有原告提供的孔某和村委會兩份證據證明,被告質證時只是說不知情,并沒有否定,同時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寄給被告羅某的證明再次確認該轉讓貨款一事,實質是催收貨款的另一種方式,所以訴訟時效中斷,而最后一次原告催收是在2016年9月20日,當時被告妻子只是說沒有收到水泥廠的貨款,以此為證,本案并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只是時效中斷而已。
綜上,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羅某支付88000元欠款,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代理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