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

導讀: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上訴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民一初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債權,向債務人主張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該案從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系債權轉讓合同。上訴人提出的債權轉讓法律沒有規定具體形式,只要通知到債務人就生效。那么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上訴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訴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鼓民一初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債權,向債務人主張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該案從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系債權轉讓合同。上訴人提出的債權轉讓法律沒有規定具體形式,只要通知到債務人就生效。關于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某某。
委托代理人韓某。
原審被告王某某。
原審第三人閆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訴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債權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訴人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某、原審被告王某某、原審第三人閆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閆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某某公司開發的本市華廈水云間2期小區12號樓土建等工程由閆某某承包,承包形式為包工、包料、包工期。2005年12月26日經某某公司、閆某某、閆某三方同意,該工程又轉包給了第三人閆某。工程完工后,閆某因欠案外人陳*雷鋼模租賃款,被陳*雷起訴至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該院隨后以某某公司尚欠閆某工程款為由,凍結了某某公司帳戶存款170000元。后該院在執行中依法扣劃132500元,余款37500元閆某于2008年1月25日以債權轉讓的形式轉給閆某某所有,同日,閆某與某某公司約定,某某公司被凍結的170000元資金,除法院執行給陳*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請交給閆某某。為此,閆某書寫便條一份,內容為:公司留的170000元資金除給陳*雷132500元外,余款請交閆某某。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副經理王某某在該便條上書寫: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質量問題協商后方可支付。后因某某公司一直不向閆某某支付上述37500元,閆某某遂持該便條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予以給付。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債權轉讓合同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債權,向債務人主張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該案從原、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系債權轉讓合同。原債權人為閆某,債務人為某某公司,受讓人為閆某某。閆某承包某某公司工程,某某公司欠閆某170000元工程款,閆某欠陳*雷鋼模租賃費132500元,法院執行完畢后,閆某于當天辦理了兩份手續,第一份為債權轉讓手續,意思是將存在某某公司17萬元支付給陳*雷132500元外,余款37500元轉給閆某某,手續已辦完,該手續由王某某簽字認可,如果閆某某領走了37500元,閆某的另一份借據就發生了效力,兩份手續辦完后,截止到起訴之日止,僅有案外人陳*雷通過法院執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沒有領款手續,加起來應當是170000元,顯然不符合財務的規定,因此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形成了證據的鎖鏈,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觀點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決:一、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閆某某工程款人民幣37500元。二、駁回原告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某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僅僅依據便條起訴沒有法律依據,且該便條附加條件是水泥款和質量問題解決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該債權不能轉讓。另外閆某又出具了其他條子證實170000元已經支付,故不能再向閆某某支付。
被上訴人閆某某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上訴人提出的債權轉讓法律沒有規定具體形式,只要通知到債務人就生效。另外上訴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質量存在問題作為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規定只要債權存在,在通知到債務人就已經生效,欠款和房屋質量不影響債權的成立,如果上訴人認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另案起訴。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閆某答辯意見同閆某某的答辯意見。
原審被告王某某答辯意見同上訴人某某公司的意見。
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閆某向閆某某的債權轉讓是否成立,某某公司是否應該向閆某某支付37500元款項。
為支持其上訴觀點,上訴人某某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證據:
1、職工工資分配表一份。形成時間為2008年4月12日。原審第三人閆某在該分配表簽字,要求予以支付工資款。
上訴人認為,該分配表可以證實閆某在向某某公司出具便條要求將37500元工程款轉讓給閆某某后,又向公司要求將尚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資,而且公司亦已經實際支付,因此公司已經不欠閆某工程款,不應再向閆某某支付。
被上訴人閆某某質證稱,該分配表形成時間在債權轉讓之后,因此與本案沒有關系。
原審第三人閆某質證意見與閆某某相同。
原審被告王某某質證稱,該工資款支付后,某某公司已經不再對閆某負有債務。
2、華廈水云間2期8-1-301室住戶王*梅出具的請求、承諾和收條以及華廈水云間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和維修組出具的證明。
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可以證實由閆某承建的華廈水云間2期8-1-301室由于出現質量問題,由某某公司向房主進行了6000元的賠償,因此應在尚欠閆某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項。
被上訴人閆某某質證認為,上述請求等四份證據均為案外人書寫,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原審第三人閆某質證意見同閆某某的意見。
原審被告王某某沒有發表質證意見。
3、案外人張*梅書寫的收條一份。載明收到水云間12號樓水泥款13125元。案外人閆*華書寫的收到75噸水泥的收據。
上訴人認為該款項應當從尚欠閆某的37500元中扣除。
被上訴人閆某某質證認為,上述兩案外人與其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水泥款不應扣除。
關于上述3組證據,本院認為,閆某要求支付工資的工資分配表形成于其將債權轉讓給閆某某之后,由于債權轉讓已經實際完成,因此該證據不能對抗其之前書寫的債權轉讓的便條,不能從閆某某已經接受的債權中扣除;某某公司與王*梅就質量問題達成的賠償意見由于沒有實際施工人閆某參與協商,該事實的成立與否不能得以證實,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閆某某不承認案外人張*梅、閆*華與其有隸屬關系,且某某公司亦不能證實閆某某委托張*梅、閆*華接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張*梅、閆*華的行為無證據證實應由閆某某承擔責任,故該證據本院亦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