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如何審理

導讀:
債權債務糾紛是非常多的,債權債務轉讓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審理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那么,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如何審理?看下下文大律網專業律師對此的內容介紹。
什么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下,合同權利方將其依據合同一享有的債權通過協議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與受讓人間就原合同債權的轉讓而訂立的合同,即為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的條件有三:
一是存在有效的債權;
二是債權依據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轉讓的情形;
三是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的轉讓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轉讓既可以是全部債權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債權的轉一讓,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并末改變,只是權利義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如何審理
第一、訴訟主體核實及權利告知,核對當事人身份等等;
第二,法庭調查,雙方當時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舉證,由對方當事人就舉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三,法庭辯論,法官會將案件的爭議焦點總結出來,由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辯駁和論證;
第四,最后陳述。
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將法律條文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相結合,將堅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正確處理好保護國有資產、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系,做到統籌兼顧、妥善合理,確保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二)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托,本著規范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
(三)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切實防止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定人心、維護秩序”。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為了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的政策精神,澄清當事人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認識。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最大可能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妥善公正的審理。




